质保期越长越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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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为保险起见总倾向于规定较长的质保期,三五年是再正常不过的,夸张的要求10年、20年质保期的也有。有些专家呢,在评审时看到质保期长的总会打出比质保期短的高出不少的分。各位政府采购同行,质保期真的是越长越好吗?

也巧了,最近我刚好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

某大学采购学生公寓电子门锁,2020年1月21日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以30.6万元的价格中标,提供三年质保期,免费上门服务。但巧的是,2020年3月12日,我再次看到这个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显示,这个电子门锁项目因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放弃中标资格,顺延第二名B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格是62.71万元。在同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第二名的中标价格竟然是第一名中标价格的两倍多,为什么呢?仔细阅读更正公告,我发现原来是质保期由三年变为了八年。

如此之大的价格悬殊,主要是供应商延长了五年质保期,这让我开始思索物有所值的问题。那么,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究竟该如何要求质保期呢?我从五个方面进行思考分析。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质保期和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保期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只要不是采购人故意破坏、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故障,供应商是要无偿、免费维修的。而保修期是供应商保证来替你维修,可能免费,也可能收费。例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生命周期内是终身保修的。很多供应商用保修期代替质保期,有时保修费甚至比产品价格还高。这是要警惕的。

其次,我们要搞清楚如何计算质保期。按照国际惯例,质保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从货物验收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2个月,另一种是以货物运抵目的港或者现场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8个月,如电梯项目。

通常情况下,这两种计算方法应以先到者为准。但针对具体招标项目有所不同。如果货物的安装、调试、集成、验收所需的时间预计超过6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合理利用招标的特点来选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反之,则可规定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



第三,质保期的长短与投标报价是密切相关的。对于投标人来说,质保期越长,其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为控制风险,必然会在投标报价上有所增加。

所以,对采购人而言,并非将质保期规定得越长越好。就像本案例,质保期由三年变更为八年,采购人是多花了三十多万元买来的。采购人应注意将质保期与易损件或易耗品的正常更换区分开来。易损件更换是比较容易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可以自己干或通过本单位物业去做。因此,采购人能够以购买或确保易损件或易耗品供应的方式来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的,就不要轻易采用延长质保期的方式,因为两者的代价是截然不同的。

第四,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规定质保期应考虑财政预算安排。延长质保期,实际上是将采购项目与质保期届满后采购人另行采购的服务捆绑打包采购。对财政预算安排而言,这是两个预算项目,而且不可能是同期安排的。

第五,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要求延长质保期吗?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延长质保期势必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这样做是对招标文件“质保期”的实质性修改。所以,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不能要求延长质保期。

落实到具体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规定质保期呢?对电子设备或机电一体化设备而言,其典型故障曲线表现为两头高中间低,故称浴盆曲线。如设备的元器件筛选不当,其早期失效率会比较高。一般用过3个月,甚至更短时间之后,其可靠性、失效率将进入相对稳定期。因此,规定3个月的质保期就可以了。

对于机械电气设备而言,其可靠性主要以磨损、疲劳、老化累积和逐步衰老为特征,其失效率曲线服从威布尔分布;对于仪器、仪表类设备,其可靠性主要由积累测量误差的逐渐增大为特征,其失效率曲线服从泊松分布。针对于这两类产品,早期的失效率很高,有问题会出现在一周、最长一个月内。所以,规定1年的质保期就可以了。

所以,有经验的采购高手错季买空调时,一定会开足一整天,而不是让安装师傅开机试一下没问题就了事儿了。因为空调早期失效率很高,尽管产品出厂的时候有检验,但是也会存在元器件筛选不过关的情况,要坏也是前几天。出故障7天无理由退还,维权成本很低。刚买回来故障率高的时候不试用,等到用的时候坏了,再去找供应商就不能无理由退换了。(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信息网、协会、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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