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答辩期就相当于放弃提管辖异议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368号

摘 要:1. 因证券回购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其管辖适用一般管辖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2.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外情形仅为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3.当事人未在一审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但对法院根据其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做出的驳回裁定提起上诉的,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