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为国家税收 保驾护航

“您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在领取案件执行款前,您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今,申请执行人到建安区人民法院领取民间借贷案件执行款时,都会收到明确了这些内容的《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和《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书》。

就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利息收入应依法纳税。但是,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在已执行完毕的案件中,个别当事人未就所获利息依法纳税,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杨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债权人。建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他领取了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9万元,但未就利息到税务机关依法纳税。就此案,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建安区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加强已执行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经努力,2019年1月14日,杨某欠缴的3.8万元税款被追缴入库。

为实现国家利益保护的制度化、常态化,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建安区人民法院、建安区税务机关多次联合召开专题会议,于2019年7月会签《关于征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备忘录》,对征收对象、适用税种、税率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对领取民间借贷案件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和《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书》。

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的名义为国家税收保驾护航,维护了国家利益。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