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2020】490号通知规定: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具体从事会计工作是指在单位从事: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4.收入、费用的核算;
5.财务成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10.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二、继续教育方式
指定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疫情影响只有网教没有面授机构。
三、申报继续教育学分方式
取消个人自行申报方式,由财政局公示培训机构统一申报后,财政局审核。
四、申请继续教育要求
1.必须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无免学分者,必须完成90学分(公需科目30分和专业科目60分)
五、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人员
1、持有会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2、目前从事财务工作的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
六、如何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学满90学分由培训机构确认申报
2、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情况
3、全程服务,足不出户,便捷学习
4、提供个人信息、开通账户
5、私信,获取详细继续教育申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