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後果,以及如何依法維權?

一、何為一房二賣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將同一房屋出賣給另外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二、一房二賣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賣房人與數個購房者簽訂合同,在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人後,應當對其他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三、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可能構成詐騙類犯罪

一房二賣行為可能涉及的犯罪為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判斷“一房二賣”的出賣人是否構成犯罪,還是需要從“出賣人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購房者是否基於出賣人虛構/隱瞞的事實而存在認識錯誤或作出錯誤的決定;出賣人是否獲益”幾個方面來考慮,筆者看來,需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

首先,如出賣人隱瞞/虛構事實的行為目的,只是為了促進交易,那麼不宜認定為犯罪,如出賣人的目的就是純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非法佔有他人的購房款,那麼出賣人極有可能涉嫌犯罪。

其次,如出賣人雖然實施了一房二賣行為,但是他願意向第二手買家交房,並願意承擔第一手買家的違約金的,筆者認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出賣人確實向第二手買家交付了房子,可以說明出賣人並非意圖“無對價”地佔有對方房款,而只是願意承擔對第一手買家的違約責任來完成“價高”的交易而已。這也說明,其與第一手買家發生糾紛,純粹是為了多獲利,而非完全的“非法佔有”。

最後,出賣人實施一房二賣行為後,如不逃避,有能力、有意願承當責任的,不應認定為犯罪行為,即使出賣人將其所得價款主要是用於維持經營或者償還債務,導致最終無法退款,但只要其不逃避,也不宜認定為犯罪,這種情形多出現在開發商身上,如出賣人實施一房二賣行為後,隨即就消失不見,那麼可以推定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這種情形就必須依法懲處。

四、一房二賣,到底誰能獲得房屋所有權

在一房二賣或者一房多賣的情形下,應按照如下原則來處理房屋產權歸屬問題:

1、兩份合同中,或者多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或多份合同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否交付給哪一方,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2、兩份或者多份合同都沒有辦理登記,其中出賣人已將標的物房屋交付給了一份合同的買受人。這時,不論合同簽訂的先後順序,先獲得交付的一方獲得所有權。

3、兩份合同或者多份合同均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屬於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優先履行簽訂在先的合同。

五、遇一房二賣時,購房者應如何維權

一房二賣案件中,出賣人必定會存在違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損的購房者,可以出賣人嚴重違約,致使房屋買賣合同之目的不能實現,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同時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房屋差價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