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与情夫同居5年后分手,情夫两口子打官司要回19万多

案例

张三与小红系夫妻关系。2009年起,张三与小丽(女,单身)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开始同居。

2012年,张三交付给小丽14万元,小丽为张三出具收条一份,注明:“收张三现金壹拾肆万元(140000元),其中玖万元用于买房,伍万元暂时存,张三随时可以支取。收款人:小丽”之后,小丽购买了一套房屋,张三为该套房屋装修花费52236元。

房屋装修好后,小丽提出自己一个单身女的,不能一直和张三混在一起,张三表示同意。二人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根据女方提议,愿成家遗忘,男方尊重女方所求,愿今起彼此断绝一切往来,彼此信守所言,遵守彼此双方利益”十来天后,张三给小丽汇款20000元,双方恢复关系。

2014年,张三与小丽分手,张三持收条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140000元,法院最后判决小丽返还保管的50000元中的20000元。

之后,小红也将张三、小丽起诉到法院,认为张三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张三、小丽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92236元(扣除法院判决小丽返还张三的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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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一、张三为什么要回了20000元?

根据收条,张三支付给小丽的140000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给小丽买房的90000元,一部分是交给小丽保管的50000元。

对于交给小丽买房的90000元,因为双方约定的很明白,用途是买房,而该款实际上也已经买房了,故张三无权要回

对于交给小丽保管的50000元,因为是保管而非赠与,所以张三可以要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张三、小丽已经同居了几年之久,根据约定,张三可以随时支取。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张三不可能不支取,所以应当扣减一部分合理的支出。

因此,最终返还了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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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红是否可以要回张三给小丽的192236元。

首先,应当明确,张三给小丽的192236元属于张三与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超出夫妻共同生活必要性的支出,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张三支付给小丽的192236元显然并非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性支出,小红对这一支付行为显然也是不可能同意的。小丽对这一事实必然是知情的。因此,张三给小丽支付这笔钱显然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了小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同时,张三给小丽这笔钱也是违背社会伦理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的善良风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三支付给小丽这笔钱的所形成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丽应当向张三、小红返还这笔款。

当然,由于之前法院已经认定张三消费了其中的30000元,这30000元是无须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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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

纵观整个过程,小丽与张三在一起的目的更多的可能是因为金钱。但最终,小丽不但浪费了几年的青春,还需要返还所有因此所得的财产。可以说是人财两失,为钱当小三成了一个笑话。所以说,年轻人一定要守得住道德底线。

原判决结果:

一、小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小红人民币现金162236元;

二、驳回小红对张三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小红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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