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为泄私愤破坏他人财物......获刑!



王某,系都江堰市居民,王某与李某和尹某之间素有矛盾,于是王某一直想要报复李某与尹某。后王某经过精密地筹划,在2019年2月19日凌晨3时许,找到了李某与尹某停放在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路边的李某、尹某所有的两辆货车,王某向李某、尹某的两辆货车油箱内分别倒入一袋食用盐,导致该两辆货车在驾驶过程中车辆发动机损坏,造成了财产损失14000元左右,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且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李某17000元、赔偿尹某7731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尹某的谅解,法院认为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了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1、 在本案中我们了解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千万不要仅图一时痛快而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2、 在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矛盾,请和平冷静地处理,若双方因此发生了斗殴、辱骂、恐吓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从而被公安机关拘留侦查


3、 和谐社会靠大家,遵古训,和为贵,促和谐,人为本。



编辑 | 黎艺璇

来源 | 律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