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挑战第一人”失手坠亡,生命的价值仅仅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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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表演失误坠楼身亡,其母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直播平台“花椒直播”所属公司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公司未对吴永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该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告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是轻微的。故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诸多网友关注的问题,北京四中院的判决都有涉及。

一、网络平台是否和物理空间一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四中院认为,此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实上,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其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

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二、花椒直播和吴永宁的坠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过错?

北京四中院结合吴某的坠亡与密境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来认定,认为吴某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密境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密境和风公司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某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是被上诉人不仅对吴某的视频未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某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故上诉人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三、自甘冒险规则能否适用?

北京四中院认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吴某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

但是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

曾经,“国内无任何保护,极限挑战第一人”的头衔是吴永宁的最大标签,然而他却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生命无价,极限并非无限,对极限运动的热爱一定要克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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