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阅读:我国自建国以后,行政区域划分的变化

自前文提到广东深圳的相关内容和想法,突然想到对祖国的行政划分还不是特别熟悉,借此机会整理学习一下.

现状了解:

中国行政区划,自古至今历代多有变更。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划,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编制单位来划分。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4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5个地级市、15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1个综合实验区),285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57个市辖区、370个县级市、1455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7279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8473个街道、25147个镇、12465个乡、1085个民族乡、106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现在很多情况下,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华东(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台湾) 。

区划变更: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有:有利于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巩固国防,照顾到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中国宪法和法律严格规定了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改变,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接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国之后区划变更:

新中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6大行政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南、山东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6大行政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

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正式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移交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一级行政区,之后数量一直稳定不变。

资料整理自:搜狗百科、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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