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工伤医疗费4.9万余元无法获赔,可要求社保先行支付

【案件简介】

2017年6月19日,王某新驾驶小型面包车与李某、朱某丽发生交通事故。同年8月2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朱某丽不负事故责任。2017年10月10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8年6月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李某致残程度为7级。后李某诉至法院,2018年6月28日,法院判令王某新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30723.96元。2018年12月6日,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王某新有可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3月14日,李某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同月,社保中心向王某新发出《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催促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医疗费。2019年3月20日,投递并签收。因王某新未予支付,2019年7月,社保中心经审核作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结算表》,审核工伤医疗费为49156.82元,并于2019年8月支付给李某。2019年10月24日,社保中心向王某新邮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要求王某新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49156.82元。该邮件于2019年10月27日由王某新爷爷代为签收。后王某新未支付上述款项。

后社保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新返还工伤医疗费49156.82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本案李某受伤是因为王某新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依据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新承担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有王某新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李某已经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王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单经法院执行未能发现王某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李某未能从王某新处获得任何赔偿。因此,上述情形符合《社保法》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的情况,据此李某可就产生的医疗费用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中心也根据法律规定审核后向李某先行支付了工伤医疗费49156.82元。

【律师提醒】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由于各种情况会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无法获得侵权人赔偿时,劳动者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医疗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