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男女深夜“幽會”?還是男子送友妻下班回家?惠州工傷保險案例系列解讀1

晚上10點了 男廚師摩托車載友妻遇車禍雙亡 這種情況算工傷嗎?

下班1小時20分鐘後,惠州惠城麥地一酒樓的女經理阿瑩,乘坐於仲愷一廚師的摩托車上,2人遇車禍雙雙身亡。阿瑩供職的酒樓一度願意賠償給阿瑩親屬5萬元,但阿瑩的親屬認為其屬下班途中,認為賠償理應更多而申請工傷認定。

“他們是一起外出發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下班途中。”惠城法院一審這麼斷。

“女子回到住所地途中,符合工傷認定情形。說不是在下班途中,這沒有事實根據”。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則如此裁定。

惠州市人社局、阿瑩親屬的代理人、阿瑩供職酒樓的代理人在辯論時提出相左觀點。他們聚焦男廚師的身份。惠州市人社局及阿瑩供職酒樓均認為,能在當天通話40分鐘,男廚師不太可能是摩的司機。阿瑩親屬的代理人則不服,其提出,這位廚師是阿瑩丈夫10多年的好朋友。

事發:廚師載朋友妻子路上遇車禍

有一套房位於惠城區龍豐片區科肚路,惠州麥地某酒樓的樓面經理、河南女子阿瑩卻常住公司宿舍。2015年7月20日晚,大雨讓她得以提前在晚上8時40分許下班。

回到酒樓旁的宿舍後,洗澡、化妝,阿瑩向舍友告知,自己晚上仍會回來。其同時也未向酒樓領導請假回龍豐科肚的家裡,

但舍友沒有等到她真的回來宿舍。當晚10時許,阿瑩乘坐仲愷一名廚師的摩托車,倒在了迎面一輛衝過來的汽車車輪下。阿瑩2人雙雙身亡。

交警事後認定,阿瑩等2人不負責任,對面汽車司機負全責。阿瑩親屬的代理人事後稱,男廚師為阿瑩丈夫的10多年好友,其為護送朋友妻子回家路上。

男廚師與阿瑩的通話記錄顯示,2人也應至少屬於朋友關係。事發當日下午4時多和晚上9時49分,2人分別通話46分鐘及37秒。

焦點:1小時後仍是否下班途中

事後,阿瑩的親屬認為屬於工傷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惠州市人社局及惠城法院一審均先後認定為非工傷。

從供職的麥地某酒樓回到龍豐科肚,阿瑩若乘坐摩托車一般時間為10分鐘。若到達遇車禍地點的仲愷大道加德士加油站前,則僅需要5分鐘。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此案的焦點在於,阿瑩等2人遇到車禍,是否屬於下班途中。

惠州市人社局在惠城法院一審時答辯指出,從供職的酒樓到達出事地點,阿瑩花去了超過1小時。若真是乘坐二輪摩托車,則僅需要5分鐘,故阿瑩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時,不屬於處於合理的下班時間範圍內。

此外,阿瑩事發當日與男廚師通話46分鐘再共同外出,且答應舍友早點回來,這證實阿瑩出行目的不是回到家裡。

因此,惠州市人社局認為,阿瑩受到人身傷害不屬工傷。惠城區法院一審也認定,惠州市人社局行政決定合法。

二審:一審判決的5分鐘耗時無證據證明不予確認

一審判決阿瑩不屬工傷後,阿瑩的親屬再次申訴到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中院此後二審指出,原審判決查明的“阿瑩供職酒樓到事故發生地,若駕駛二輪摩托車需耗時5分鐘”,這一點“沒有有效證據”,惠州中院不予確認。

阿瑩親屬的代理人也反駁,女士在下班後洗澡、化妝以及躲避暴雨,都可能要花去較長時間,中間存在的“80分鐘”耗時,應屬合理範圍內。

惠州中院指出,阿瑩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位於從職工宿舍到住宿地途中的合理路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工人認定條件規定的情形。

然而,對中院判決,阿瑩供職的酒樓也提出不服。該酒樓的代理人介紹,阿瑩下班後深夜時分精心打扮外出,且廚師次日早上5點就要開始工作。廚師並非從事摩托車客運營運,二人理應是約好外出遊玩,二人的目的不應是阿瑩家裡。“廚師給仲愷某海關單位工作,早上5點起來,哪可能晚上10點還跑摩的?”

市人社局:尊重法院判決,堅決依法行政

市人社局局長朱向陽同志說,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要立足惠州實際,積極依法解決老百姓的實際利益訴求,尊重惠州中院的最終判決結果,不折騰、不糾結。

惠州市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重新作出阿瑩受到的人身傷害屬於工傷。酒樓再次反訴,惠州市中院最終的終審仍維持“屬於工傷的認定”,阿瑩與他人進行電話聯繫和時降暴雨,應屬與日常生活中的合理需要和當時天氣的使然。阿瑩屬於,“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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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阿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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