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嗎?

雨後黃昏41

參與行政執法的部門非常多,人員身份也各種各樣,有公務員,有參公的,也有事業編的,甚至還有企業的。下來我就給大家簡單梳理一下參與行政執法的人員身份:

第一:公務員參公身份參與執法的的:一般國家省市行政部門下屬的執法隊(市場監督局執法隊,文廣局文化執法大隊,交通局運政等);行政部門內設機構執法人員(審計局審計執法人員,公安局警察,商務局執法人員,綜合執法局人員等)。


第二:事業編身份參與執法的:基層站所執法人員(市場監管站,安監站等);縣區局機關下屬執法隊或者局內設監察隊等單位人員(市場監管局執法隊,土地監察大隊等);沒有參公的其他事業單位執法人員(氣象局個地震局執法人員);基層混編混崗執法人員,這個也很多。


第三:企業人員參與執法的:有些部門委託企業執法的(路政執法人員編制在高交集團);臨時工(城管,協警)。

所以執法的人員各種各樣,不限於公務員或者參公,祝你好運!


公職人員嚮導

不一定!

先行的國務院批准各地設立的有行政執法權限的部門,然後可以委託相關事業單位代為執行行政執法工作。

只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時候,明確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

但因為行政編制數量有限,各地在落實過程中往往偷工減料,執法局機關公務員數量很少,另外設立事業性質的負責一線執法的隊伍,受機關委託執法。

很多事業單位也會考取行政執法類上崗證,也就是執法證。他們是屬於事業編制。所以你所說的只是大部分行政執法人員是公務員或是參公身份。

另外,國家正在實行執法類公務員改革,以後可能就沒有參公這一說法了,都改成執法類公務員了!


愛美看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我的看法: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或者參公身份。

目前,沒有調整行政執法的全國範圍內的法律,法規。以下答案主要以《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為例說明問題。

一、行政執法範圍

廣義的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

二、行政執法機關



《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3條規定,一共三類機關。

第一,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機關。

第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託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三、行政執法人員


《山東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3條,第6條規定了,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崗在編,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且具有行政執法工作證。

《 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10條規定,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借調人員,無執法資格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人員。

希望以上可以幫助到你!



曉法說法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嗎?這個不一定,有的地方是公務員,有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還有的地方是事業編制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錄用或委託並賦予其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這邊我們應當注意到一個詞就是委託,所以說行政執法人員沒有規定一定要是公務員或參公身份。



施比授

現行政策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或參公身份。也就是說,不是公務員或參公身份的人是無法考取和獲得“行政執法證”的。當然,有些地方或因公務員與參公身份人員較缺而放寬到事業身份人員參予行政執法的也可能,至於這種做法對不對就不好說了。但我可以肯定,只要是秉公執法,為民辦事就是對的~~


復古風

是的!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執法人員必須持證執法。

如何才能取得執法證呢?

根據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各省市都相繼制定了各自的《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這些辦法都規定只有行政執法人員才能通過考試或符合條件免試取得執法證。

這裡的行政執法人員,不能等同於行政機關人員,他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還包括部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不過這些事業單位都已經參公管理。

我們知道,行政執法機關除了行政機關外,還包括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受行政機構委託的事業單位。《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目前,我國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因承擔行政職能多數已經參公管管理。

從我目前瞭解到的情況。各地在解釋行政執法人員要考取執法證資格時都要求是公務員或參公管理身份。


歷史趣趣吧

不一定。

行政執法人員保留有事業編還有其它輔助執法人員。

這是機構過渡時期的一種過渡做法。


一朵浪花17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只有公務員才有執法權,但是,現實的情況是,公務員有限,所以只能依法委託事業單位行使執法職能或者變通一下,由事業編員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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