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刷單還需綜合治理

原題:刷單參與者嚴重可能入刑

根治刷單還需綜合治理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只是打擊刷單行為是不夠的,治本的方法可能還是在於電商平臺調整自己的頂層商業架構邏輯,改變流量的規則

近年來,隨著電商快速發展及網購市場不斷繁榮,交易量、信用評價、商品評價等在電商平臺的作用不言而喻,而它們也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決策。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網絡刷單行為應運而生,並逐漸演變成危害市場秩序的“痼疾”;而這,不僅降低了電商平臺的信譽,同時也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那麼,在法律方面,對於刷單行為有怎樣的規範?刷單組織者又僭越了怎樣的法律紅線?根治刷單惡疾的根本方法又在哪?

刷單追責 難在取證

2014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就曾明確規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對於上述的相關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進行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5年5月,杭州市《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正式頒佈實施。該辦法規定,在網絡交易中不得虛構網絡交易,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是虛構交易而為其提供便利。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將刷單、炒信列入禁止範圍,規定若經營者採用刷單、炒信等方式,幫助自己或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配套規定也指出,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行為,屬於虛假或引人誤解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刷單組織者法律風險多

嚴重者可入刑

麻策指出,不管是《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還是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虛構交易”刷單行為的規制多采用不正當競爭或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

“但刷單炒信兼具違約、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權益等行為性質,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還會觸犯刑法。而且這也已經有了實例了。”麻策說。

麻策提及的“實例”指的是全國“刷單炒信入刑第一案”,2017年6月20日,該案在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的公開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90後刷單組織者李某某通過創建平臺、組織會員刷單炒信,提升會員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淘寶買家並從中牟利,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92萬元。

中國網絡法律網首席法律顧問趙佔領認為,組織刷單入刑第一案的意義在於告誡人們,儘管網絡擴展了人們的活動邊界,但網絡不是法外空間,網絡空間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該案作為全國首例因炒信牟利而獲罪的案件,一方面向社會昭示了刷單炒信完全可能被追究刑責,給公眾以警示。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取證手段更多,也有利於破解刷單行為取證難的問題。”趙佔領說。

消除頑疾

或在於流量規則的改變

不過,談到行業中的刷單現象,電商平臺店主李軍(化名)卻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刷單是杜絕不了的,因為規則就在那兒”。

“對於商家來說,一個新店鋪在電商平臺上想要獲得較好的推薦位置和流量,僅靠初期微弱的銷量和尚未建立的信譽是很難達成的。”李軍說,“在上百萬家店鋪同時競爭、平臺推薦位有限的情況下,推薦費自然水漲船高,超出了一些商家的承受範圍。相比之下,刷單為商家攢信譽、提高銷量提供了一種性價比更高的方式。利益驅使之下,這也是電商平臺店主的一種‘需求’。”

“在電子商務領域完全杜絕刷單是不可能的。電商平臺店家之所以刷單,根源其實在於對互聯網流量的需求。在電商平臺上,如果自己的店鋪沒有進入平臺的前十頁基本上等於死亡了,也意味著沒有人願意進來到你的店鋪購買。所以這裡面有流量思維在作祟,而這也促使店主去選擇刷單,因為你不刷單有可能會死掉了。”麻策說。

據此,麻策認為“只是打擊刷單行為是不夠的”,治本的方法可能還是在於電商平臺調整自己的頂層商業架構邏輯,改變流量的規則。

麻策建議,電商平臺其實可以將平臺流量算法迴歸到平臺自身,由平臺直接做推薦,而不是將流量算法開放給店鋪商家。“只要店家商品做的好,就直接推薦給客戶。這樣自然就減少了刷單的生存空間,可能會更好一些。”

趙佔領則建議政府、平臺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互聯網技術,吸引多方主體參與,著力解決舉證難、處罰難等問題,相信隨著綜合治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刷單行為會得到根本遏制。

根治刷單還需綜合治理

專業組織刷單者的工作場景。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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