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村改造管委會“只決策,不擔責”?理由太牽強!

導讀:陝西省西鹹新區國土資源局告知委託人王先生實施整村改造項目,並且已經有95%村民同意該項目的實施。王先生對此不服,向陝西省西鹹新區涇河新城管委會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管委會卻以申請內容不是政府信息為由作答覆……

整村改造管委會“只決策,不擔責”?理由太牽強!

▣ 基本案情:整村改造項目的信息公開難題

王先生系陝西省西鹹新區涇河新城崇文鎮某村的村民,在該處擁有住房一套。涇陽縣崇文鎮某村村民委員會於2016年5月向鎮政府、涇河新城管委會提出《關於對崇文鎮某村進行改造的申請》,認為該村危房較多、環境衛生條件差、安全隱患大,並且該村具有天然的地理位置優勢,可發展文化旅遊、休閒觀光等產業,所以申請對該村進行改造並重新定位,消除安全隱患的同時切實提高村民生活質量和水平。

陝西省西鹹新區國土資源局涇河新城分局於2017年8月對王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內容為:

一、崇文鎮旅遊小鎮項目未實施,不存在該項目的拆遷公告及拆遷安置標準和依據及拆遷補償協議簽約比例問題;

二、該村整體改造是由於該村加蓋現象嚴重,村民住宅危房較多,存在安全隱患。經村委會及鎮政府協商申請和95%以上村民同意對房屋進行評估後,管委會同意就地改造,集體土地性質不變,由有關公司代建,與村民自願簽訂改造安置協議,改善村民住房條件。不屬於徵地拆遷行為;

三、整村改造屬於試點項目,是為了實施城市規劃,改善村民居住條件,管委會同意該村作為整村改造項目進行試點。

於是,王先生於2017年9月向管委會申請政府信息公開:1.關於95%以上村民同意改造及評估的依據及證明;2.該村整村改造項目的立項、規劃及用地信息;3.管委會同意確定該村作為整村改造項目試點的批覆;4.代建公司的選定辦法及結果。管委會收到王先生申請後,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為王先生所申請的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

王先生認為管委會行政不作為,遂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開啟了依法維權的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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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案經過

經過與委託人的溝通後,聶榮律師依據法律規定,針對具體情況,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管委會為了實施城鄉規劃,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已經同意對該村村委會申請的整村改造項目進行試點,且部分村民已實施拆遷,這足夠證明管委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已經制作或者獲取了一定的信息,這些信息應屬政府信息。故管委會於2017年9月對委託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證據不足,該《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應予撤銷,管委會應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覆。經過聶榮律師的指導後,委託人向陝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管委會於2017年9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判令管委會限期對其提出的信息公開事項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認為:委託人作為該村村民,該村整體改造項目涉及村民的生產、生活,委託人應當與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管委會於2017年9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原告不服提起訴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委託人訴訟主體資格適格。故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涇河新城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9月對原告王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二、由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對原告王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覆。

管委會對一審判決不服,向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管委會認為: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王先生作為該村村民,整村改造項目涉及村民的生產、生活,被上訴人應當與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缺乏事實基礎。整村改造項目,上訴人管委會未制定並對外頒佈實施任何針對該村整體進行規劃建設的方案等相關文件。該項目不存在徵地行為,未改變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不存在立項、規劃及用地信息等。上訴人管委會未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參與該村的改造工作,不存在行政行為,也沒有與被上訴人王先生相關的政府信息,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適格觀點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涇陽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判決,並依法予以改判。

聶榮律師根據管委會的上訴意見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上訴人管委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為被上訴人王先生申請的信息不屬政府信息,證據不足,管委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應不予支持。

整村改造管委會“只決策,不擔責”?理由太牽強!

最終,中院採納了聶榮律師的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管委會的上訴,維持原判。

聶榮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政府機關在作出決定時,製作保存證據以隨時供相關當事人瀏覽查閱,這才有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本案中,管委會以當事人申請的內容不是政府信息為由,不對申請作出令人滿意的答覆,未免有些牽強。且即便沒有作出相關文件,也不應以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事項不屬於政府信息為由予以答覆,這種答覆本身就是不符合事實及法律的。

作者 郭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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