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只是補償房屋而不補償院落嗎?

孫某和李某是鄰居,兩家人的房子都是祖輩留下來的青磚瓦房。兩所房子的室內面積也都差不多。不同的是,孫某家的平房有一個大院子,而李某家卻是臨街住戶,根本就沒有院子。孫某和李某幾乎是在孫某家的院子裡玩著長大的。後來,縣城要進行舊城改造,兩家人的房子都被劃入了拆遷範圍。孫某和李某商量後決定選擇貨幣補償,拿到補償款後到城區買新房子。後來,政府聘請的房屋評估機構來到他們家對其房屋進行評估。可是,令孫某不解的是,自家的院子並沒有被評估,只有房屋利蘇某家的住房一起被評估出相同的價值。李某很不滿,她認為這院子也是自己的,為什麼就不評估補償暱?那麼,對於被徵收平房的院落在補償範圍內嗎?

法律依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徵收房屋補償範圍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內容:(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沒有規定院子對應的土地也需要進行補償。但是,對於帶有院落的房屋,拆遷時真的任何補償都沒有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法律對佔用土地使用權是有明確的補償的,對於不帶院落的房屋和帶院落的房屋,如果在徵收的時候給予同等的對待,未免不符合公平的法律原則。當然,在對帶有院落的房屋進行補償的時候,應該在評估時根據房屋所有人對院落的使用情況,對院落作出合理的補償。因此,當地房屋徵收部門的做法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他們應當對孫某的院落予以一定的合理補償。

在此孟文靜和李文謙律師

解析基於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法律對所有權人的被徵房屋與附屬院落給予相應補償。考慮實際情況而對院落進行合理的評估補償,這是符合公平這一基本法律原則的。若您在拆遷過程中遇到類似情況,又不知道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歡迎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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