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國家標準又上調了!但希望你永遠不需要

這項國家標準又上調了!但希望你永遠不需要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在同一天分別下發通知,要求辦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

這個數額是如何確定的?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佈,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74318元;日平均工資為284.74元。

其實,這些年來,隨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加速,我國國家賠償標準每年都有一定程度的漲幅,其中漲幅最大的為今年,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漲幅接近10%。從2007年的每日83.66元,到今年最新公佈的284.74元,在11年時間裡,日賠償標準上漲了200餘元。更新和調整國家賠償標準,其目的是為了在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成本不斷提高的情況下,讓賠償金額更加符合社會實際。

何為國家賠償?

我們先來看一下曾經轟動全國的聶樹斌案,該案算是國家賠償的典型案例。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縣人聶樹斌因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家屬寄送國家賠償決定書,各項賠償共計268.13991萬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52579.1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萬元,精神撫慰金130萬元,聶樹斌母親張煥枝個人的撫養費6.4萬元。

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並於2010年4月和2012年10月進行兩次修正。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的分類

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大類,對此,法律分別規定了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情形。

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

侵犯人身權的情形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

侵犯財產權的情形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

侵犯人身權的情形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

侵犯財產權的情形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有哪些賠償方式和標準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1

侵犯人身自由

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

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

致人精神損害的

4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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