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被遺忘權”訴訟:“求求你們,忘了我吧”

国内首例“被遗忘权”诉讼:“求求你们,忘了我吧”

現在怎麼辦?再為新的搜索詞條打官司?也許衛天明也感到焦慮,讓網絡遺忘一個人就真的那麼難嗎?

国内首例“被遗忘权”诉讼:“求求你们,忘了我吧”

衛天明認為,是“某某教育衛天明”和“某地某某教育衛天明”等搜索信息的影響,讓他無法取得招聘公司的信任,進而無法工作,粗略一算,每月造成了至少5萬元的經濟損失。

国内首例“被遗忘权”诉讼:“求求你们,忘了我吧”

“關鍵詞相關搜索”就是搜索引擎自動統計一段時間內互聯網上所有網民輸入的搜索關鍵詞的頻率,在某個網民輸入一個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搜索引擎會自動顯示出所有網民輸入的、與該關鍵詞相關聯的搜索頻率最高的關鍵詞,網民點擊相關搜索中的關鍵詞後,可以找到與其搜索內容相關的互聯網上客觀存在的信息。隨著所有網民輸入關鍵詞的內容和頻率的變化,相關搜索中的關鍵詞也會自動進行更新。

“退一步說,本案中客觀上也不存在原告姓名權和名譽權受侵犯的情形。”望開雄說,“根據衛天明的說法,他之前確實與某某教育有過現實的業務合作與媒體宣傳,而這次業務合作與宣傳信息也反映在了互聯網上。”

一方面,根據搜索引擎的算法法則,搜索“衛天明”,本來就會出現與“衛天明”有關的詞條,同時還會自動出現與“衛天明”相關的關鍵詞如“某某教育衛天明”。搜索結果並不會因為衛天明與某某教育結束合作而自動屏蔽。另一方面,搜索“衛天明”的用戶也可能並不知道衛天明與某某教育的合作發生變化,可能還會繼續在互聯網上檢索“某某教育衛天明”這樣的詞,也會進一步造成出現相關的檢索詞。

對於衛天明提出的“被遺忘權”,望開雄表示,“被遺忘權”是部分西方國家法律中存在的一項權利,國內並沒有明確規定,而且“被遺忘權”主要指的是對於一些人生汙點,權利人有禁止網絡反覆提及和公開的權利,在本案中並不適用。

“衛天明並沒有舉證那家教育公司的負面影響有多大,社會評價有多低,客觀影響在哪裡。像‘某某教育衛天明’這樣的詞條,想要知道具體內容一定要點開鏈接看,不能說看見這個關鍵詞,就認為衛天明現在還在那裡工作,因此,衛天明對被遺忘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院:“被遺忘權”並無明文規定

国内首例“被遗忘权”诉讼:“求求你们,忘了我吧”

衛天明提出的侵犯“被遺忘權”的訴求,使這個案件成為國內司法實踐中首例將“被遺忘權”在法庭上討論的案件。海淀區法院派出了“明星法官”陳昶屹擔任審判員,審理該案。

衛天明認為,他既然已經結束了在某某教育的工作,不再與其有任何關係,此段經歷便不應當仍在網絡上廣為傳播,應當被網絡用戶所“遺忘”。

判決書中認為,衛天明的工作經歷信息與其目前的個人行業資信具有直接的相關性及時效性,衛天明希望通過自己良好的業界聲譽在今後吸引客戶或招收學生,但是包括衛天明工作經歷在內的個人資歷信息正是客戶或學生藉以判斷的重要信息依據,也是作為教師誠實信用的體現,這些信息的保留對於包括衛天明所謂潛在客戶或學生在內的公眾知悉衛天明的相關情況具有客觀的必要性。

“被遺忘權”應證明正當性和應予保護的必要性

国内首例“被遗忘权”诉讼:“求求你们,忘了我吧”

一審判決後,衛天明表示不服,又再委託李保鵬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再次對“被遺忘權”進行了討論。

該院認為,“被遺忘權”是歐盟法院通過判決正式確立的概念,雖然國內學術界對其本土化問題進行過探討,但現行法律中並無對“被遺忘權”的法律規定,亦無“被遺忘權”的權利類型。衛天明依據一般人格權主張“被遺忘權”應屬一種人格利益,該人格利益若想獲得保護,衛天明必須證明其在本案中的正當性和應予保護的必要性,但衛天明並不能證明上述正當性和必要性。故原審法院認定正確。

文: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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