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款合意,老賴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六度信用

六度信用:沒有借款合意,老賴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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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原告:任先生

被告:陳隆仁

被告:陳和琴

原告和被告陳隆仁、陳和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於2018年3月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8年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和代理律師出庭參加訴訟,被告二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被告二人共同償還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萬元為基數,自2011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2017年6月6日;以本金55000元為計算,自2017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事實和理由

2011年,被告陳隆仁因資金週轉需要向原告借款94000元,原告委託案外人徐某向被告陳和琴的銀行賬號轉賬94000元。截止2017年6月6日,被告陳隆仁僅償還25000元,剩餘55000元,至今未償還。兩被告系夫妻關係,借款發生於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借款至被告陳和琴銀行賬號,應認定為兩夫妻共同債務,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二人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法院認為事實如下:2017年,被告陳隆仁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載明:陳隆仁於2011年4月26日向原告任先生某借款8萬元,款項由原告委託案外人徐某銀行轉賬給被告陳何琴,約定8萬分8期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每兩個月各支付一萬元。任何一期未及時足額支付,出借人有權要求全額返還,並自出借日按月息兩分計算至實際付清日。嗣後,被告陳隆仁支付25000元。

2018年1月1日,被告陳隆仁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截止2017年12月10日,實際還有欠款55000元未還,經協商,55000元於2018年2月10日一次性還清,逾期還款,自2011年4月26日按二分利息計算。出具欠條後,被告陳隆仁未償還欠款。另查明兩被告於2008年7月11日登記結婚。2011年4月26日,案外人徐某向被告轉賬94000元。2011年4月26日當天,被告陳隆仁賠償原告14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申請書、借款合同、短信記錄、欠條、轉賬明細、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和與昂高的陳述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簽署借款合同和欠條都是陳隆仁以個人名義出具的,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在2011年收取94000元借款時,原告與兩被告存在借款合意,故而被告陳隆仁在事後確認借款行為不對陳和琴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求,依據不足。故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兩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隆仁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任先生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萬元為基數,自2011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2017年6月6日;以本金55000預案為基數,自2017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4342元,減半收取2171元,由被告陳隆仁負擔。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六度信用談:借貸合意的審查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上述案件中,債權人沒有提供和陳何琴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故而陳隆仁的借款行為不對陳和琴有效。

在六度君看來上述案件的六度粉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的,法院還是予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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