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享茂案件後,翟欣欣和蘇享茂家人現在的狀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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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翟欣欣逼死前夫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人們皆稱她為現代潘金蓮:


不過,我來透露點最新消息:翟婊最近在微博上開了一個小號,厚顏無恥地宣稱:「有人為了名利往我身上潑髒水」。

這翟欣欣出了事情之後,大半年都躲著不見人,為什麼忽然冒出來了呢?

因為冤家上門找她要債了。


前兩天蘇享茂的家屬已經正式向法院起訴,要求翟金蓮返還騙取的蘇享茂的千萬資產,這下翟是徹底坐不出了,馬上跳出來張牙舞爪地辯解。

之前她的如意算盤打得很溜,騙蘇享茂簽了一份法律文書,想著這下是沒有後顧之憂了,人死了更好,一了百了,自己雖然留下一個罵名,但是不怕啊,畢竟錢到手了,罵就讓他罵去吧——反正人的忘性大,過一段時間,人們就會漸漸淡忘這件事。

但是她卻不會想到,輿論逐漸演化成風潮,正義會遲到,不會缺席——我相信蘇享茂的家人不會善罷甘休,如果他們就這麼放過翟婊,那蘇享茂的棺材板也會按不住的。

前兩天和一個律師朋友談起這件事情,律師朋友說:蘇家人完全有希望打贏官司。因為法律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而翟欣欣逼死蘇享茂這個案子,完全符合條件,主要是看蘇家人的到底有沒有決心,和翟婊打一場持久戰。

相信大家都希望翟金蓮會受到應有的報應,無論是法律上的還是後期的命運上的,這樣的人一般結局都不會太好。

畢竟人在做,天在看。



佩子臨

翟欣欣沒了音信,但蘇享茂的家屬已經開始行動。

4月20日下午,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家屬正式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起訴狀顯示,原告蘇享茂家屬請求判決被告翟欣欣歸還人民幣近千萬元,包括歸還《離婚協議書》中蘇享茂支付翟欣欣的660萬以及撤銷蘇享茂對翟欣欣的贈與。此外,蘇享茂家屬還提出重新分割兩人在海南的房產等訴訟請求。

2017年9月7日凌晨,37歲的蘇享茂從西二旗的家中跳樓自殺。臨終前,他在自己研發的產品WePhone上推送了一條“公司法人被毒妻翟某害死,WePhone即將停止運營”的消息。

蘇享茂去世後,家人朋友在其辦公室中發現一份關於蘇享茂和前妻翟欣欣從相識到離婚的詳細記錄。上面顯示,兩人於2017年3月30日通過婚戀網站世紀佳緣初次見面,隨後開始戀愛,並於同年6月6日領取結婚證,7月18日簽訂離婚協議。同時,他在遺書中稱,前妻以他有漏稅行為及WePhone或存在灰色運營對他進行威脅,並在離婚協議中索要現金1000萬元的補償費用及位於三亞的一處房產。

此前,據紅星新聞報道,有知情人士稱翟欣欣曾在2011年左右與自己同級的同學王志剛(化名)結過婚,但很快就分手了。然而,她和世紀佳緣網站均沒有披露這段短暫婚史。

該事件廣受關注,主要在於以下幾點方面:

一、翟欣欣是否存在騙婚與敲詐。對此,翟欣欣至今沒有正面回應。蘇享茂代理律師張起淮告訴每日人物,從去年事發到現在都沒能找到翟欣欣,她的家人也聯繫不到她。同時,對方相對複雜的背景和關係,也給此前的調查造成了一定困難。此次蘇享茂方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三個案由,分別圍繞離婚後財產糾紛、贈與合同無效、返還財物展開。目前尚未觸及刑事方面的內容,但張起淮律師表示,事實終究會得到呈現。而對於此次一經立案後勝訴的把握,張起淮認為幾率較大:“我們對於翟欣欣逼迫蘇享茂簽下《離婚協議書》有很強的證據。”

二、蘇享茂生前為什麼受威脅。根據蘇享茂遺書,翟欣欣以蘇有漏稅行為和WePhone存在灰色運營來威脅他簽下有鉅額賠償的離婚協議。這是否意味著,蘇享茂的公司確實存在漏稅和灰色運營。據澎湃新聞報道,蘇享茂去世後,當地的稅務機關已對其公司進行了相關的稽查,但未提出問題。

三、世紀佳緣網站可註冊虛假信息,是否該為蘇享茂之死擔責。翟欣欣在世紀佳緣網站上註冊的是虛假信息,也隱瞞了自己的婚史。這讓蘇享茂在未完全瞭解翟欣欣情況就與其步入婚姻殿堂。此次起訴,蘇享茂家屬還暫未將世紀佳緣列入被告。但張起淮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這並不意味著不會追究他們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每日人物




蘇享龍

2017年9月, 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自殺身亡,其留下遺書稱遭前妻索要1000萬元和房產,引發廣泛關注。4月20日下午,蘇享茂家屬及其代理律師來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

據律師介紹,此次起訴共三個案由,分別是財產糾紛、贈與合同糾紛,以及要求翟欣欣返還財物。

翟欣欣律師:這一年來深陷輿論漩渦的人有王寶強之妻馬蓉,和他的前經紀人宋喆,以及蘇茂享的前妻翟欣欣。眾口鑠金,積毀銷骨。縱然是金剛不壞之身,也架不住輿論的三昧真火。網絡時代,他們就像是無處可逃的驚弓之鳥。

今天針對這個案件,我們不去討論蘇享茂是否曾經因涉嫌非法經營被拘留過或是涉嫌非法經營違法犯罪,也不去討論翟欣欣是否為專業騙婚或是存在逼死蘇享茂的行為。

因為以上事實我們缺乏相應的證據去進行一個深入的討論,所以我們單就二人結婚前蘇享茂對翟欣欣的贈與行為進行一個討論——

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還可以撤銷嗎?

首先,什麼是贈與合同呢?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那麼法律上來說,有可以撤銷的贈與合同嗎?

有的,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指,如果不涉及公益等領域,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是有一個前提,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這也就是傳說中的任意撤銷權。

那麼如果已經轉移了呢,結果我們被我們贈與的對象深深的傷害了呢,就沒法撤銷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我們還有一種救濟途徑——法定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贈與人取得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193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個人認為,蘇享茂律師的贈與合同撤銷請求應該就是依據的法定撤銷的內容,但這裡就需要看法院如何來認定蘇享茂前妻是否存在“嚴重侵害蘇享茂致死其死亡”這一行為了。


律師說

生活小世界解答:正義的天平可能會出現偏差,但是終將回歸正義;相信白的始終是白的,黑的再怎麼洗也是黑的;以下是雙方的現狀。

在4月20號下午3時,蘇享茂的家屬及其代理律師來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等起訴材料;法院已接受申請立案材料並將在7天內做出最終決定。

而就在四天後,4月24日,當事人瞿欣欣在沉默了半年之後終於發生了,這也是她自去年9月以來,第一次露面在微博發生;瞿欣欣說是在親友的鼓勵下,決定不在沉默,勇於發生。

對於瞿欣欣的說法,我相信大家是能夠分辨是非的,到底孰對孰錯已經一目瞭然;在25日晚間,蘇享茂的哥哥通過微博進行發表了整理的聊天記錄


從剛開始到事發,瞿欣欣扮演的是什麼角色,大家一眼就能夠看出來,很明顯她是對自己過往婚史進行了隱瞞;更從聊天記錄中看出了她的本性是如何;希望早日還受害者一個公道,讓騙婚者受到處罰。

感謝各位讀者朋友的閱讀,大家對於瞿欣欣的發言怎麼看?歡迎大家點評!


生活小世界

躲起來,想一了百了,沒那麼容易!記住:正義有時候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日前,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家屬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起訴要求翟欣欣歸還近千萬財產。

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於2017年9月7日墜亡。留下的遺書稱,遭前妻翟欣欣威脅並索要1000萬元和房產賠償。而蘇享茂親屬此後發佈消息稱,蘇享茂和翟欣欣經網絡婚介平臺介紹相識結婚整個過程不到一年。


據悉,蘇享茂與翟欣欣系2017年3月30日通過世紀佳緣網VIP服務介紹認識,6月7日領證,7月16日達成離婚,18日辦理離婚手續。其間,蘇享茂為前妻翟欣欣累計花費近1300萬元。


當時此事一度鬧得沸沸揚揚,受到多方質疑,此後,翟欣欣的母親通過媒體發聲,否認了“騙婚集團”的說法。如今舊事重提,一石激起千層浪,網友炸了:

現在經常接觸在身邊的人都不好了解,都知人知面不知心呢,還敢在網絡交友平臺上找對象,網絡交友平臺找對象詐騙,騙婚的多少啊,還真有實在人相信交友網站。

嚴懲騙婚詐財!決不能手軟。



結婚兩個月,威脅索要1000萬錢財,這是什麼女人?是想一起過日子的女人嗎?

騙子,幹這事不是一兩次了!據說。


嚴厲打擊騙婚!讓受害人不能冤死!

法官應伸張正義,讓蛇蠍精顯形。

這個騙子不嚴懲,還有千千萬萬個騙子出來。

她媽,是一個小會計,嫁給比較有身份的老師。呵呵,後來跟她爸分居,都要跑去北京,給騙子閨女,打理房產,財務,得有多無恥的母女倆!


看來翟欣欣隨她媽。

不要錢、逼死人,就得償命!

欣欣像蓉!正義永遠不會缺席!


對此不知大夥有什麼話要說……


隔壁老張啟示錄

不知道啊!近期沒有看到相關報道了,也許和受害者家屬私下調解了,退賠了大部分不當得利也不得而知,像這種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應該限制出境把?反正它和馬蓉齊名了,相信惡有惡報!


tiedifeing

之前聽過這個報道,有點痛心疾首!

能做出如此骯髒之事,可以想得到,這個女生本身就存在狹隘的個人主義。網絡是一把雙愣劍,網絡新聞點也是屬於實時效應的,我想這段時間沒有相關報道,可能是新聞的時效性,或者其他的不可抗拒因素。

對於其現在的情況,目前暫時無從得知,我想和家屬和解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吧。


3十三號

我認為律師代理案件,應當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訴訟請求,勝訴在法庭。案件沒有開審,原告提交的證據還未經法庭質證,代理律師向社會公開宣稱被告如何既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不尊重,也是對法庭的不尊重。原告代理律師應當在法庭審理後,向社會公開經過質證並得到法庭採納的全部證據,讓社會各界包括法律專業人員評價案情。


429方寸世界

我也是突然想起來啊。。。這個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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