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文: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單位負責制

浙江省發文: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單位負責制

關於調整我省二級註冊建造師

(含臨時)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8〕7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和《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0〕192號)等規定,為建立繼續教育市場化機制,結合我省實際,現決定對我省二級註冊建造師(含二級臨時註冊建造師,下同)繼續教育有關工作作以下調整:

一、《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0〕192號)規定,註冊建造師參加不少於120學時的繼續教育是註冊、延續的必要條件。我省二級註冊建造師應按規定採取多種繼續教育形式,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二級註冊建造師必須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培訓。

二、我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用人單位負責制。二級註冊建造師所在企業應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保障,認真做好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建立人員繼續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的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三、我省二級註冊建造師在申請相關執業註冊、延續時,應提供在註冊有效期內已完成繼續教育不少於120學時的書面承諾及繼續教育學時清單(樣本附後)。

四、我廳原已公佈的浙江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名單失效。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公佈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名單的通知》(建建發(2013)91號)、《關於開展全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建建發(2013)134號)、《關於進一步明確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建發(2013)164號)、《關於同意批覆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為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公路工程專業培訓單位的通知》(建建發〔2014〕22號)等4個文件同時廢止。

此前我廳所發文件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浙江省二級註冊建造師(含臨時)繼續教育承諾書及繼續教育學時清單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4日

附件:

浙江省二級註冊建造師(含臨時)

繼續教育承諾書(樣本)

本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註冊編號: ,現承諾已按《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0〕192號)的有關規定要求,註冊有效期內在(企業或機構)完成繼續教育所要求的120學時。

現聘用企業(公章):

承 諾 人(簽字):

年 月 日


二級註冊建造師(含臨時)繼續教育學時清單

姓名: 聘用單位:

浙江省發文: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單位負責制

備註:1.填寫衝抵繼續教育選修課業績可不填寫培訓時間;

2.證明部門填寫企業或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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