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婚姻法的最新規定,不是你想和誰結婚都行。和這4類人即使結婚,也是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依據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重婚的不僅婚姻無效,還要判刑。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無效的,因此婚姻關係 產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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