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組織索賠3.1億 棄風棄光責任電網該背

环保组织索赔3.1亿 弃风弃光责任电网该背

【無所不能 文|張旭東】棄風棄光棄水“三棄”延續多年,新能源企業一直忍氣吞聲,無人敢言。雖然偶有對《可再生能源法》的研討,但也多見於言論、少見於行動。

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因“棄風棄光”起訴寧夏電力公司和甘肅電力公司,初步索賠3.1億。此消息一經報道,就引起了連鎖反應。

一方是以環境公共利益為訴求的環保組織,有環境公益訴訟的經驗;另一方是巨無霸電網企業的省級公司。雙方實力懸殊,無論結果如何都對風光等清潔能源發展具有指標意義。

棄風棄光有諸多原因,概括起來包括電網和發電項目建設週期難以匹配、新能源間歇性對電網要求高、電網對新能源電力態度曖昧、地方政府和企業訴求分歧等等。作為長期承擔電力行業調度和輸配售環節的電網企業,沒有承擔應有的責任。

在綠證、配額制等支持新能源發展的政策陸續出臺後,電網應該承擔起解決棄風棄光的責任,而不是一味推託,從而在電改中改變電網超級強勢,其它主體超弱勢的局面。

電網該負什麼責任

自然之友此次發起的針對甘肅電力公司和寧夏電力公司的環境公益訴訟,從2016年就已開始。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稱,此次棄風棄光的公益訴訟涉及多地,針對寧夏電力公司的訴訟最先庭前見面,後續還有其它訴訟。

針對此次訴訟,有電力行業研究者支招,起訴對象可以加上能源監管機構等政府機關。認為無論哪方最終勝訴,都開了一個口子,其他機構遇到類似問題,可以據此採取法律行動。言語中反映出對電網的期待。

張伯駒解釋,環境公益訴訟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和《環境保護法》5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類訴訟是民事訴訟,針對個人和公司,其它相關機構有不同渠道。

《可再生能源法》及後續配套文件也是法律依據。《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經濟損失賠償訴訟從未出現。不是此次公益訴訟涉及的範圍,跟電力行業電網與發電企業的關係相關,發電企業相對於電網企業弱勢得多。

棄風棄光,新世紀以來愈演愈烈。直到近幾年,主管部門加強行業預警、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後,棄光棄風有所改善,但截至2017年底,棄風率下降5.2個百分點後仍然有12%,棄光率6%。西部五省區棄光率14.1%,新疆最高21.6%,青海最低6.2%,顯著高於全國平均水平。2017年甘肅和新疆棄風率分別高達33%、29%。

電改觀察者展曙光律師分析,訴訟對風電光伏有序發展、理性投資是好事,對部分不規範、非理性投資項目未必是好事。

電網還是太強勢

電源項目都要接入電網,方能獲得收益。在併網、調度方面,電源項目有求於電網,行業人士私下都認為,跟電網的關係很重要。電網則一向以為,已經盡力,有些造成難以全額收購的因素不是一家公司該承擔的。

2013年,棄風棄光嚴重,全國人大曾組織《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認為電網運行管理不到位。有地方反映,由於大部分地區尚未實施節能發電調度,仍採用年度發電量計劃管理,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讓位於火電機組。

有部門反映,部分電網公司不按法律要求對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併網提供相關服務,甚至剋扣上網電量,由發電企業承擔併網費用的情況長期存在。儲能技術有待突破也是影響不能全額收購的重要因素。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前段時間徵求意見,省級電網要承擔配額義務。但這只是在徵求意見,對電網的考核還有尚待明確的地方。如果能明確電網的配額比例,成為責任主體,同時加強監管,棄風棄光將會減緩很多。而且,能改變目前普遍存在的發電企業太弱勢,電網企業在調度、併網方面太強勢的局面。

對於此次訴訟,我們更多站在能源行業的角度有所期待。在電改市場化改革中,原來被管理體制隱藏的問題陸續暴露出來。電改政策落地過程中,地方政府、監管部門、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新增配售電企業的博弈加強,即使沒有訴訟,電網也應該負起更多責任,積極消納新能源。

更多的發電企業,也應該像電改中的地方政府一樣,站出來共同促進電網企業承擔責任,具體一些要求經濟賠償,那大家就不用只關心一場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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