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處費”拿來,房產數據信息隨意改

原題:銀川房產中介勾結房產官員斂財利益鏈曝光

“好處費”拿來,房產數據信息隨意改

在辦理房產過戶過程中,房產中介勾結房產官員聯合斂財:中介給官員“好處費”,官員利用職務之便添加房產共有人信息,以幫助他人逃稅……這背後呈現的是一條“利益均沾”的利益鏈條

房產中介公司給房產官員兩萬到4萬元“好處費”,房產官員則利用職務之便,進入房屋信息管理舊數據庫中添加房產共有人信息,以幫助他人逃稅……

4月13日,隨著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一房產官員受賄案和中介公司單位行賄案的二審宣判,一個房產中介公司勾結房產官員聯合隱秘斂財的利益鏈條內幕,也隨之被揭開。

官商勾結

寧夏麥吉屋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吉屋房產公司)成立於2013年,其經營範圍為房地產營銷策劃、代理、銷售、房屋買賣、租賃等。

這本是一家名不見經傳的房產中介公司,但在其成立後,生意卻異常火爆,原來是這家公司相關人員探索出了一條“生財之道”——私下勾結房產局工作人員做撤備案、添加房產共有人等業務。

比如,張三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要作為二手房出售給李四,中介公司通過私下運作,將李四添加為張三的房產共有人,且註明在此房屋的產權份額上張三隻佔1平方米,李四佔99平方米。這樣一來,張三在將此套房屋過戶給李四時,只需要交1平方米的營業稅、個稅。這種業務可以為賣方省去辦房產證的錢。

麥吉屋房產公司代辦部經理王某某有了此想法後,便開始了運作,銀川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信息技術科科長張某,成為王某某擬拉攏的合作對象。

2014年年初,王某某和公司股東、副總裁李某甲商議,找張某辦理添加房產共有人信息,可以讓公司承接辦理撤備案的業務。

之後的一天,李某甲給王某某兩萬元和一個朋友的房產信息,讓其找張某幫忙添加房產共有人信息。2014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約張某在湖濱街伊莉芬芳西餐廳吃飯,見面後告訴張某,李某甲朋友的房屋想增加共有人,請張某幫忙。

張某同意並收下了王某某給的裝有兩萬元現金的紙袋,記下了客戶信息。回到單位後,張某通過個人工作電腦登錄銀川市房屋信息管理舊數據庫,按照王某某提供的客戶信息添加了共有產權人。

利益均沾

後來又經過幾次嘗試後,撤備案這項“業務”開始有了熟悉的操作模式。

之後,麥吉屋房產公司門店業務員把撤備案業務作為正常業務開展,並向客戶推廣介紹。

為此,麥吉屋房產公司相關負責人還開會決定了撤備案業務的收費標準,100平方米以下收取3萬元;100至160平方米左右收取4萬元;160平方米以上收取5萬元。

收取客戶撤備案的錢後,給張某送一部分,剩餘的麥吉屋房產公司留存算作業務員的業績,發提成工資。據悉,每條撤備案業務給張某兩萬元的好處費。

證人張某乙在判決書中的證言顯示,2014年3月,其通過麥吉屋房產公司購買了王某某所有的位於森林公園幸福島某房屋,麥吉屋房產公司的工作人員提出以撤備案的方式辦理房產證,其共向中介公司交了產權轉移費及稅費84418元,其中產權轉移費60000元,錢交給了王某某,該房屋已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其通過麥吉屋房產公司購買王某某所有的位於天下川小區某房屋,其與王某某簽訂購房合同後,辦理貸款、房產證是一個叫蔣某某的業務員聯繫辦理的,中介公司說可以通過撤備案的方式為其省去四五萬元。其給麥吉屋房產公司交了8萬多元的產權轉移費用,一部分錢蔣某某讓其交到李某甲的個人賬戶上。

證人孟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其將購買的位於凱爾福邸的房屋與趙某某所有的位於嘉木花園的兩套房子互換,其找張某辦理房屋撤備案手續,張某讓其找麥吉屋房產公司的王某某,王某某答應並讓其到麥吉屋房產公司籤合同將房屋賣給趙某某的妻子張某某。辦理撤備案的手續是王某某辦理的,收取了正常的中介費和房屋交易費。

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其通過麥吉屋房產公司以其妻子劉某某的名義購買王某某所有的位於觀湖壹號某房屋,麥吉屋房產公司稱可以通過撤備案的方式省去一部分稅費,其將6萬元產權轉移費和4萬元的稅費交到中介公司李某甲的個人賬戶。

定罪處罰

2016年9月5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涉嫌受賄、麥吉屋房產公司、王某某涉嫌單位行賄一案立案偵查。張某、王某某在案件初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接受調查,張某舉報原銀川市房管局中介科科長王某受賄線索,經查證,王某涉嫌受賄93.5萬元,已立案偵查。

經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利用其對銀川市房屋信息系統進行管理的職權,按照麥吉屋房產公司王某某、徐某某的要求,多次進入銀川市房屋信息管理舊數據庫中添加房產共有人信息18條,王某某、徐某某每請託被告人張某添加1條房產共有人信息就給張某兩萬元至4萬元款項,被告人張某分14次收受麥吉屋房產公司款項共計40萬元。

同時,2013年3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還收受寧夏興麟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黎某某好處費共計15萬元。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銀川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信息技術科科長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

被告單位麥吉屋房產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4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王某某作為麥吉屋房產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對被告單位麥吉屋房產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應予刑事處罰。

今年3月12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被告單位寧夏麥吉屋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張某退還的贓款人民幣5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贓款人民幣1萬元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4月13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下達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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