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經驗:對增值稅率下調1%的處理體現不同財務價值!「原創」

老闆可以通過5月1日增值稅下調1%事項檢驗財務部是否創造價值,財務人員也可自我審視一下創造價值能力(

財稅【2018】32號規定:2018年5月1日,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分別調整為16%、10%)。該發文在4月5日左右下發後,財務人員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體現了兩種不同的財務價值:

第一種財務人員:以我自己所在公司為例,公告下發之後,我們財務部立即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商討,最後當天決定向採購部下發郵件(抄送老闆),郵件內容主要為:以“增值稅為價外稅”為由要求採購部向供應商發文並溝通5月1日起按原採購合同的不含稅價執行。

1、財務部協助採購部擬文向供應商發文,大概樣式如下:

xxx供應商:

根據財稅[2018]32號規定:“2018年5月1日,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進口貨物,原適用17%調整16%”。我司與貴司簽訂採購合同(合同號xxxx)從5月1日起按不含稅*1.16%計算含稅價執行。

特此發文!

2、財務部協助銷售部擬文向客戶發文,大概樣式如下:

xxx客戶:

感謝貴司長期的採購支持!根據財稅[2018]32號規定:“2018年5月1日,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調整為16%”。因我司上游原材料供應商含稅價不變,因此我司5月1日起開具16%增值稅發票,且貴司的銷售合同含稅價格保持不變。

特此說明!

綜合以上兩條財務建議,第一種財務人員的價值體現如下

財稅經驗:對增值稅率下調1%的處理體現不同財務價值!「原創」

以材料成本率50%舉例說明,成率和稅負下降0.43%

第二種財務人員:我在4月25日左右接到一個以前財務同事的電話問我說“增值稅5月1日17%降到16%,我公司客戶要求採購含稅價下調1%合理嗎?”,我反問他說你覺得合理嗎?他回我說“是知道下降1%,但只以為也就影響進項稅1%,以為沒多大影響”。我說的第二種財務人員類似我那個朋友(有點不厚道),沒有利用政策為公司創造價值,反而到月底時間緊迫可能因為客戶要求下降1%而給公司帶來損失。

通過以上兩種財務人員對比,可以清楚體現第一種財務人員給公司創造價值。財務價值在於是否有像第一種財務人員向採購部和銷售部提出自己財務專業意見。至於是否能夠達成保持原不含稅價,或者雖然含稅價保持不變但延長信用期也是種價值體現。當然這裡也涉及到企業和供應商之間的地位博弈或者是採購部的談判能力(這體現採購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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