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醫學雜誌》(BMJ)前主編Richard Smith稱:“與猝死、痴呆症、慢性衰竭等死亡方式相比,癌症是最佳死亡方式。”他定義癌症為“最浪漫的死亡方式”,而猝死對身邊活著的人將是一個沉痛的打擊,痴呆症緩慢死亡應該是最糟糕的死亡方式,他們不僅要長期住院,最終還會無法選擇地經歷呼吸、心臟或腎臟器官的衰竭。
不少人對此表示反對,癌症患者家屬認為Smith是沒有目睹過因患癌症而死亡的漫長和恐怖,有醫生則認為Smith否定了所有癌症醫療、研究的貢獻。但事實上,儘管近幾十年來,醫學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在目前,醫學依然不是萬能,醫生依然是“有時能治癒,常常是幫助,總是在安慰”。 許多癌症早期難發現,晚期難治癒,患者在煎熬中逐漸失去尊嚴,同時也消耗了大量的資源,包括感情!
面對癌症,究竟該怎麼辦?儘管主治的醫生有為你診斷和治療的義務,但無論患了何種疾病,縱使是癌症,你也沒必要把選擇治療方案的大權交給醫生。生命是你自己的,你才是主人,你才有選擇的權利。 “安樂死”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現在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地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雖然是舶來品,但西方的價值觀也有可用之處。
廖新波,廣東省衛計委巡視員,網名:醫生哥波子。認為,安樂死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死亡是自然規律,當死亡真的來臨時,插再多的管子,做再多的治療,也是徒勞的,唯一增加的只有病人和家屬的痛苦。與其沒有尊嚴,為什麼就不能讓其“安樂死”呢? 人的一生都要經歷“生老病死”,國人對“生”是歡天喜地,對“死”卻是相當避諱,常常用“走了”、“仙逝”以替代。儘管談死色變,但是每個人都要經歷,,不管對自己,還是對他人。
凡是心理正常的人,誰都不想早點死,只有到了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時,才會不得以而“尋死”。對癌症病人而言,真正折磨他們的是慢性損害和衰竭。 正因為有意識,他們比老年痴呆者更為痛苦。因此,最為實在也最有意義的就是儘量緩解其痛苦,現在部分地方也有癌痛病房,通過藥物減輕病人身體上的疼痛,再就是允許安樂死。在這種情況下,或許允許其“死”比強其“生”更近“人道”!
醫學的根本目的應該是保障人類持續的健康,而健康的概念應是“一種軀體、精神與社會的完好狀態”。在病人家屬和領導的指令下,不惜花費昂貴的費用,但常常換取的只是病人更大的痛苦和苦惱,這還是醫學的根本目的嗎?安樂死幫助病人結束生命,免除痛苦,是符合人道主義的。 人有選擇生存的權利,也應該有選擇死亡方式的權利。再者,主動結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僅可以避免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掙扎,也減輕了家屬的精神和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