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不是真的沒有期限?

寶貝戀上我

問題回答

無期徒刑在我國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有期限”的,不是真的沒有期限,畢竟終身監禁的情況很少見或者說只是例外。這是因為刑罰的目的主要是偏向於教育與矯正,刑罰本身主要是預防和改造的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施行)針對貪汙罪(刑法第383條)特別作出修改: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被判決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無期徒刑制度

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並強制其進行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式。我國刑法第33條、第46條規定了這一刑罰種類,系主刑的一種,是最嚴厲的自由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無期徒刑的適用對象

那些罪行嚴重,又不必判處死刑,卻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犯罪分子。

無期徒刑的執行

1.執行場所及方式: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與改造。

2.執行時間:從判決之日起執行,判決前關押的時間不予計算,因為所判的刑期是無期,判決前的關押(羈押)的時間沒有辦法折抵,因此不予折抵。

無期徒刑的減刑、假釋與暫予監外執行

1.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0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但犯貪汙罪判處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的除外。

2.假釋:假釋和緩刑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使得監禁刑非監禁化,可以理解為附條件的提前釋放。(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的,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2)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3)不得假釋的情形:累犯、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貪汙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情形。(4)假釋考驗期:10年。

3.暫予監外執行:(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2)無期徒刑犯罪分子經減刑為有期徒刑的,自減刑裁定生效後,無期徒刑犯罪分子應當享受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待遇,享受監外執行資格,符合條件的可以予以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1.刑法第33條、第46條、第57條、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83條、第383條等。

2.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等。



吳竹兵律師

我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無期徒刑,即使是無期徒刑的限制減刑和不得減刑也並不是說你坐牢要做到死的!

一般情況下,無期徒刑和死緩的犯人,在進監獄的那天開始計算刑期,在監獄2年後,如果不鬧事表現良好,按照規定無期徒刑會改成有期徒刑15年-20年,死緩的改成無期徒刑,如果表現良好再呆2年改成有期徒刑15年-20年

有附加條件的,比如限制減刑的,還是有減刑,只是相對別人減的少而已

而不得減刑終身監禁的,只要你在期間有重大立功還是有機會減刑的,當然如果你有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人家肯定不會讓你病死在監獄的!

因為我國的監獄管理制度說白了都是要讓你有一線希望的,比如你努力改造努力工作就有很大機會減刑早日出去,如果堵死你的希望,那就很容易出事了,比如自殺,消極怠工,鬧事等等,為了比較和諧的管理,都不會有說讓你坐到死的!除非你罪惡滔天,上面下了紅頭文件,這種情況真心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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