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保甲制度如何運作?

一枚明粉

古語說:夫人性莫不貪生惡死,但是念父母,顧妻子·····

因此說,如果你做了壞事,連你的親友,夫妻,父母,孩子,甚至街坊四鄰都要接受懲罰,這一系列的連帶關係,你不得不考慮其中的後果,如果你不顧及這些,以後還怎麼能在熟人社會里生存呢?

因此,封建統治者採取一人犯法,株連九族的政策,雖然殘酷,傷及很多無辜,但是,有很大的震懾力。

我們知道,封建統治階級採取政權不下縣的制度,就是縣以下不設行政單位,那麼怎麼管理呢,一是採取鄉紳制度或者族長制度,就是由有點權限的人任鄉紳或者一個姓氏的族長來管理這一族的事情,還有一種制度就叫保甲制!

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治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

儒家的政治學說是把國家關係和宗法關係融合為一,家族觀念被納入君統觀念之中。因此,便有了漢代的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裡”;唐的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裡”,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元朝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到了清代,終於形成了與民國時期十進位的保甲制極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戶為1牌,10牌為1甲,10甲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對全國的嚴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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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冷知識很多,這裡我介紹一下清代的保甲制度。清代中央集權外的社會組織很有特點,其中最具代表的就是保甲制度,他的確立和廢弛對清代基層社會組織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有清一代的保甲制度發生了兩次重要的變化,可以分為三個重要的發展階段。

康熙

第一個時期從順治元年到康熙四十六年,這是保甲制度的草創時期。順治元年,清在鄉村推行總甲法,十戶設一甲長,百戶設一總甲。這一組織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地方治安,甲內鄉鄰有向甲長舉高甲內盜、匪、奸等不法事的義務,甲長則向總甲報告,總甲則報給縣衙,然後由縣向府州等上級衙門逐級報告,最終申報到兵部,如果不申告,則甲長和總甲承擔連坐責任。但是這一制度只實行在直隸一帶,未得全國推行。順治三年,借鑑明代裡甲制度,在全國推行裡甲制,但不同地方情況又不相同,有些叫裡甲、有些叫保甲,有些又設團,總之名目眾多。且這些組織因沿明制,大多以徵收賦役為主要目的,兼及捕盜。

光緒二十五年天津城廂保甲全圖

第二個時期自康熙四十七年到乾隆三十六年年,保甲制度正式確立。康熙四十七年,重申保甲制度,自此“保甲”之名確立。且清廷對保甲制度做了調整,十戶設一牌頭、十牌設一甲長、十甲設一保長。並且明確其職能,將保甲制度視為“捕盜良法”。乾隆二十二年,詔諭全國推行保甲制度。


自乾隆三十七年開始,保甲制度即逐漸廢弛。保甲制度對戶口進行嚴格登記,原先五年一編審。自乾隆三十七年後,五年一審之制廢除,此後保甲編戶登記職責下放到基層,而基層能力有限,事務繁多,因此統計漸徒具虛文,保甲制度亦漸漸廢弛。而這一變化則使得清代縣級單位的權力很難直接滲透到基層社會,保甲逐漸成了編民與政府的中間人。

回答者: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胡一舟

以上是我的回答,請老師及朋友們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費孝通:《皇權與紳權》

蕭一山:《清代通史》

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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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是傳統王朝在基層社會施行的一種嚴密控制體系。朝廷治理地方需要成本,很明顯州縣政府不可能直接統理每一個村莊,只能藉助於一定的制度。

清代州縣以下的準政權基層組織,經歷了從裡甲制到保甲制的演變,這是清代前期的總趨勢。清軍入關後,由於戰亂頻繁,社會動盪,南方尚未平定,為鎮壓反抗勢力和穩定社會秩序,推行了一段時間的總甲法。順治元年,清廷在一些地方置州縣甲長、總甲長之役:

各府、州縣、衛所所屬鄉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凡遇盜賊、逃人、奸細、竊發事件,鄰佑即報知甲長,甲長報知總甲,總甲報知府、州縣、衛所。此時,總甲的主要作用在於:稽查寇盜奸細,並無籍奸棍不法等事,及東來官軍僕從私自還家者,具有強烈的“什伍連坐之法”的特徵,是一種戰時機制和軍事管理法。

順治十二年,為了保證賦役的正常運作,清政府開始恢復明代裡甲制度,諭令:各布政使嚴傷該道府,責令州縣,查照舊冊,著落裡甲,逐一清釐。到了康熙四十七年,康熙帝以戶為基礎,申行保甲之法:

一州一縣城關各若干戶,四鄉村落各若干戶,戶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面生可疑之人,非盤詰的確,不許容留。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若村莊人少,戶不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無事遞相稽查,有事互相救應。保長、甲長、牌頭不得藉端魚肉眾戶。客店亦立籍稽查,寺廟亦給紙牌。月底令保長出具無事甘結,報官備查,違者罪之。

清代的地方保甲承擔了徵收賦稅、社會治安以及編排戶口等多種職能,保甲制度基本是由州縣政府通過鄉一級保甲組織而貫徹於村莊之中的。州縣政府的各種差務與政令經過鄉與村莊這一渠道,層層下達。據《大清會典事例》中記載:

凡保甲之法,戶給印單,書其姓名習業,出注所往,入稽所來.十戶為牌,立牌長,十牌為甲,立甲長,十甲為保,立保長,自城市達於村鄉,使相董率遵約法,察奸宄,勸媺行,善則相共,罪則相及,以保安息之政。可見,當時中央政府對保甲編查戶口規定得較為詳細。裡甲的衰落的賦役制度改革有直接關係,清初規定三年編審戶籍一次,後又改為每五年編審一次。裡甲在戶口編審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康熙五十二年新增人丁永不加賦,特別是雍正初年的攤丁入畝之後,人頭稅逐漸被取消,戶口編審已經沒有必要。

在裡甲制度的戶口編審功能逐漸弱化並被取消後,保甲在戶口統計、人口清查方面的意義更為明確。在乾隆五年,清政府決定用保甲組織統計全國人口:直省各州縣設立保甲門牌,土著流寓一切臚列;今該督撫於每年仲冬,將戶口實數與谷數一併造報。保甲逐步為戶部每年遞送土地及人口清冊。

民國時期學者聞鈞天在其《中國保甲制度新編》中總結的好:歷代應用保甲之旨,或重於教,或重於刑,或重於兵役,或重於捕盜,或重於戶口,或重於課賦,或重於詰奸, 或重於勸農,綜其目的之所歸宿, 要皆在於謀安定社會之一端。與明代裡甲不同的是,清代保甲的各種職能大大突破了歷代的傳統,轉變為以維護封建秩序為主、執行地方各種公務、管理鄉村、承應官府的行政組織,制度設計的系統性大於裡甲制度。當然,衝疲繁難之地因具體情況,不一定全部落實。

總體來說,自康熙朝以後,清代州縣以下基層組織處於一種裡甲、保甲並行,或寓保甲於裡甲之中,或寓裡甲於保甲之中,兼及其他(鄉約、團練與“老人德化”),但是以保甲為主的主體狀態——實際上,基層往往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借用蕭公權社會控制之說,清代保甲制度是通過對人戶與村莊的嚴格控制,強化著封建皇朝的統治根基。

民國時期保甲制度是在地方自治框架內復活的,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保甲制度實行“管、教、養、衛”並重的原則,使保甲制既服務於地方新自治、新縣制和村治,亦有利於強化自衛,加大民眾凝聚力,與清代的功能已經大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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