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和地稅有什麼區別?

緣晨楓

當然不可以!我國長時間以來實行的地稅國稅分改制度,兩家所收取的稅收是不同的,而隨著兩家在這次的改革中合為一家,職能將更加簡化,更有利於國民。

國稅地稅復婚,納稅將更加便捷

根據最新的機構改革方案,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也就是說,在討論了多年之後,今天的國稅和地稅又將重新成為“一家”了。自1994年地稅國稅分改以來,實行了24年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從即日起將要退出歷史舞臺;換句話說就是以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將會更加便捷。

1、國地稅職能區分

國稅:其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國稅系統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產品退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徵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地稅: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價格調節金、工會經費等。

通過兩家稅務局的職能的對比,其實在徵收稅方面,兩家有很大一部分是可以進行合併的,比如一些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而由於兩家系統不能互相進行很好的交流,在很長時間裡,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的義務時需要向兩家重複報送涉稅資料,並需要接受兩個機構的類似的稅務檢查等,

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比較高,在這種情況下,一部分納稅人索性會選擇“偷稅”、“漏稅”等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稅制改革早已迫不及待!

2、此次改革對於老百姓是喜是憂?

(1)減少一定的遵從成本。當兩家進行合併之後,兩家的職能將會進一步的簡化,納稅人在遞交資料和接受檢查的時候就不用做重複的事情,可以有效地減少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所花費的時間。另一方面來說,也有效地較少了納稅人在兩家之間跑動時花費的費用。

(2)優化徵管流程、提高徵管效率。我國自然人流動在全國範圍內很大很多,伴隨著自然人的流動,會相對應的出現一些跨區域的收入來源,而隨著未來我國逐漸完善個人所得稅、分類稅的徵收,這將對全國統一的數據庫、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徵管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此來說,國地稅合併將可以有效地提高徵管效率。

(3)當然有利必有弊,此次合併對於基層的稅收工作人員來說可能會意味著更大的職責,可能會伴有更加多的工作,未來的工作可能會更加辛苦,更有可能會造成部分人的失去工作。

但是說到底,此次的改革更多的是為了給國人營造一個更加便捷的納稅渠道,簡化部門,提高部門工作效率,更好的讓國人履行納稅的義務,從而享受自己的相對應的權利,也是為了建設一個更為法治,更為富強的國家。

以上言論均代表個人看法~


懂財帝

國稅和地稅徵收的稅種不同,各項稅收收入地方與中央的分配比例不同。


甘肅省國稅局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徵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

他們之間徵收管理分工一般劃分如下: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徵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2。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收某些稅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徵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
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準。


首席投資官

為什麼會有國稅地稅之分

國稅、地稅之分,古往今來、國內國外皆有之,區別主要在於所徵收稅種不同,大家不用擔心有重複徵稅。

在我國,按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前者為國務院直屬機關,後者歸屬地方政府,稅收分別進入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

現行的分稅制基礎,和徵稅種類劃分,是在1994年奠定的,這次改革也對後來的中國經濟影響深遠。

“94年分稅制改革”

上世紀80、90年代,中央財政陷入尷尬。

“財政包乾”的背景下,中央地方“分灶吃飯”,給予了地方政府投資權和財政收入處置權的擴大,使得地方政府投資動機空前高漲,而另一方面,“條塊分割”地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管控企業的舊體制,又使得各個層級著眼局部利益,促成了不計後果的盲目開發和重複建,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彼時中國的行政體制又不能對地方政府的行為有任何有效的制約,政府主導的投資過熱最終引發1993年的經濟過熱。

與此同時,雖然經濟高速增長,GDP平均增速達到9.5%,但是,稅收的增速明顯落後於稅源的增速。

1979年到1993年,我國的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逐年下降,1979年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為28.4%,而到1993年已經下降到的12.6%。

由於中央財政收入嚴重不足,甚至發生過兩次中央財政向地方財政“借錢”的事。1980年代中期“能源交通基金”,1989年的“預算調節基金”,都是為了維持中央財政正常運轉而採取的非常措施。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進行財稅體制改革。時任總理朱鎔基帶領60多人的大隊人馬,在兩個多月的時間裡南征北戰,先後走了十幾個省,與地方官員面對面地掰著指頭算賬。

94稅改,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建起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制度,並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收機構分別徵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轉移支付制度等。

按照稅源大小劃分稅權,稅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廣的稅種一般劃歸地方稅,稅源大而集中的稅種一般劃為中央稅

作為穩定的稅收來源,增值稅是稅制改革後最大的稅種,佔整個稅收比重的43.7%,佔流轉稅的75%。中央承認地方稅收基數全部返還,中央與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享增長增值稅,按照1:0.3係數返還辦法激勵地方增收。核心原則是“保地方利益,中央財政取之有度”。

在稅改後的第一個月,時任財政部副部長的項懷誠在拿到最新一個月的稅收報告後,長舒了一口氣,

月環比稅收增長61%,1994年-2003年,我國財政收入年均增長17.4%。

分稅制改革是一次廣泛而深刻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並不是“鼓了中央,癟了地方”,而是理順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力分配關係,大大淡化了政府與企業的行政隸屬關係管控,為市場經濟跨省發展掃清了障礙,從此中國的財稅體制進入了長期穩定的軌道,為市場經濟體系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中央財力的支配力大大提升。但是此後,地方政府過於依賴土地財政的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

國稅稅種包括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0.中央稅、共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徵前先徵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地稅稅種包括

1、繳交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9、農牧業稅,
10、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1、耕地佔用稅,
12、契稅,
13、土地增值稅。
14、地方教育附加稅。
15、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悠雲掩月

肯定不行,國稅和地稅都應當申報

一、國地稅區別

稅務部門劃分為國地稅主要是因為管理的稅種不一樣。

國稅負責徵收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車輛購置稅;地稅負責徵收城建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等還包括一部分國稅不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等。徵收管理的稅種不一樣,這個是二者的主要區別。



二、機構隸屬關係不一樣

國稅屬於中央垂直機構派駐地方單位,地稅屬省垂直單位。

三、只登記申報地稅,肯定不行

現在金稅三期上線以後,稅務部門在全面清理納稅人狀態不一致情況。例如:地稅登記,國稅沒登記;國稅是正常戶,地稅非正常戶;地稅註銷,國稅正常經營等等。

金三系統可以交換比對雙方數據,不要抱著僥倖心理,大數據平臺輕而易舉就可以發現問題。同時,國地稅還聯合工商部門一起核實企業經營狀況,根本躲不開。

建議你公司主動去國稅登記信息,履行申報手續,否則一旦被發現,可能面臨稅務處罰。


稅裡稅外

是否報稅與企業經營時間無關,主要看企業的經營範圍,部分企業可以不管國稅,如果你是屬於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建築安裝和房地產業,就無需在國稅申報,只需在地稅每月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如果是上述行業以外的行業,那就主歸國稅管,需要在國稅申報增值稅,要注意的是,每次在國稅申報增值稅後,要去地稅申報相應的增值稅附加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目前稅改正在進行,後續地稅可能更多的是徵收本地消費稅、房產稅啥的。

兩者的主要區別:

其中國稅歸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而地稅歸省(市)地稅局垂直管理。

最主要的區別,是兩者徵收的範圍不一樣而已。  

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徵稅範圍劃分如下    

一、一般規定  各稅種的徵稅範圍劃分  

(1)增值稅:含國內銷售環節和進口環節歸國稅局徵管。  

(2)消費稅:含國內銷售環節和進口環節歸國稅局徵管。   

(5)企業所得稅  歸國稅局徵管的範圍:  

①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  

②中央企業所得稅;  

③2002年1月1日起新註冊登記的企業;  

④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  

⑤海洋石油企業;  

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地方稅務局的徵管範圍:2009年1月1日新成立的企業按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執行。  

(6)印花稅:上交所、深交所的證劵歸國稅局徵管;其他的歸地方稅務局徵管。  

(7)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歸國稅局徵管;其他的歸地方稅務局徵管。  

(8)車輛購置稅歸國稅局徵管;  

(9)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車船稅等均歸地方稅務局徵管。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的規定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各自徵管的企業不做調整。  

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企業按以下規定處理:  

(1)應交增值稅的企業,其所得稅全額歸國稅局徵管;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徵管,除此之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局徵管。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科技之盾

作為在稅務系統工作過的人,這個問題我有發言權。地稅和國稅的區別很大,畢竟是兩個系統。我主要從分設背景、機構、人員、工作等方面說說:

  1. 國稅地稅的分設始於1994年。1994年分稅制改革決定分別設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1994年之前是稅務局。由於分稅制改革,即把稅種分為中央稅、共享稅和地方稅,才有了機構的設立。其中,中央稅和共享稅的徵管由國家稅務局來,地方稅的徵管由地方稅務局來。後面我會詳細講國稅和地稅的徵管範圍。

  2. 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這主要是為了保障中央的稅收收入不受地方干預。地方稅務局系統則稍微複雜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

    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換句話說,地方稅務局畢竟是屬於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受地方政府影響較大,特別是省級地方稅務局。舉例來說,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楊志強,其仕途經歷北京地稅系統,又去海淀區當副區長,又去北京市人民政府當副秘書長,又回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當局長;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局長李亞民,其仕途經歷都在國稅系統,從河南到河北再到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當局長。可見,地方稅務局受地方影響之大。

  3. 現在如果考國稅的話,是參加的國考;考地稅的話,以北京為例,就是參加的北京市公務員考試(省考)。工資待遇的話,主要看地方。富裕的地方,可能地稅好點;貧窮的地方,可能國稅好點。各地差別較大。有需要諮詢考國稅地稅的同學,可以跟我單獨交流

  4. 當前地方稅務局徵管的稅種主要有:部分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除了證券交易印花稅)、車船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除了海洋石油)、契稅、耕地佔用稅、菸葉稅等稅種。而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部分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等稅種是由國家稅務局徵管。關稅、船舶噸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是由海關係統徵收。再囉嗦幾句,地方稅務局還代徵了很多費,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為例,它還代徵了殘疾人保證金、工會經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泛泛地說國稅和地稅的差別確實比較難。總之,差別很大。而且體現在很多方面。歡迎交流。
這個是我之前的回答,複製過來的。有時間繼續更新。

恆博士

兩個都是屬於國家稅務系統的單位,國稅和地稅算是對稱型政府機構,本質上都是處理,控制、調控中央國家所有稅收的主體。

國稅:全稱:中國國家稅務局,按照系統徵收,是中央政府的固定經濟來源。籠統來說,就是國家的總財務部。其行駛職權包括直接參與市場經濟過程中的組織財政收入、經濟大環境的政策調控及分配的職能。日常我們用車一族,涉及到國稅的稅務項目:消費稅、燃油稅、車輛的購置稅、進口車的進關稅、增值稅等。

地稅:一般稱為地方稅務局,管理和支配各地所屬轄區的稅收——地方稅,即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所屬地區管理和使用。現在地稅涉及的權力和稅種,都相對縮小,地方稅相對國稅,稅收的總額佔總稅收比重不高,而且稅種相對零星,在中國,明確劃分由地方管理、支配的地方稅比較少,但是比較有意義的是,地稅有利於地方政府組織調動和解決一些地方特殊問題。至於駕車一族,涉及地稅的項目: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油費裡面含)、車船稅(5座360元、7座410元)等。(Bee)


DearAuto

首先先介紹下我國的稅務管理系統:

其次國稅於地稅的區別: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國稅局系統:

地稅局系統:


第二套廣播體操領導員

主要看你經營項目所應該繳納稅收的稅種,如果涉及國稅徵管的稅種,就應該及時到國稅辦理手續。

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方案提出“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這意味著分立24年後,國稅和地稅要重新合併了,國地稅合併的緣由當然不會是簡單的為房地產稅開徵做準備了,而是有其更深層的原因:

1、納稅人辦稅成本高企。國地稅分設雖然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有其必要性,但問題也不少,其中最突出的是納稅人辦稅場地多頭跑、辦稅資料多頭報、辦稅設備多頭買、涉稅監管多頭查,辦稅成本高企。

2、國家徵稅成本高企。國地稅兩套辦公辦稅場地、兩套機構人馬,兩個系統各自開發維護著琳琅滿目的軟件系統,大到自上而下的稅收業務、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公文處理等等系統,小到各級各層自行購買或開發的考勤、後勤、教育、監察、黨建等等軟件系統,國家徵稅成本高企。

3、信息化的發展為國地稅合併創造了條件。隨著稅收管理信息化、電子化的不斷推進,稅源監控、稅收徵收過程的監控都完全脫離了單一依靠人工的時代,中央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罷,已經不再需要一支單獨的徵收隊伍才能保證本級財源安全,當初國地稅分設的理由已經消失,合併的條件已經具備。

4、國地稅合併的優勢明顯。國地稅合併,不僅有利於減少政府的徵稅成本和納稅人的辦稅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提高社會運行效率。而且還有利於優化徵管流程、提高徵管效率;有利於破除涉稅信息不共享的弊端,減少稅收漏洞;有利於大數據管理、監控更有效、更全面的發揮;有利於人員集約後,進一步充實管理、服務、檢查一線;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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