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司法救助審查?

謝謹輝

2015年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規定,對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由國家給予適當經濟資助,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

第一、救助對象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八)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後息訴息訪的,可參照執行。

第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第三、救助標準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具體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第四、救助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二)申請。救助申請由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提出。申請一般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可以採用口頭方式。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真實身份、實際損害後果、生活困難、是否獲得其他賠償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審批。辦案機關應當認真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綜合相關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決定不予救助的,及時將審批意見告知當事人,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四)發放。對批准同意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在收到撥付款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資金。對急需醫療救治等特殊情況,辦案機關可以依據救助標準,先行墊付救助資金,救助後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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