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質效 確保寬嚴相濟——人民法院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綜述

近年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始走入人們的視野。

司法資源得到優化

根據刑事速裁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罪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將進一步簡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序。

速裁程序的確立,使案件審理和裁決的時間大為壓縮,被羈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快速得到審判,辦案過程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通過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保障司法機關集中精力審理疑難複雜案件,有助於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促進了程序正義,縮短了羈押時間,對於高效利用司法資源,解決案多人少、訴訟拖延等突出問題具有深遠意義。”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首席合夥人閻建國說。

改革試點應需而生

在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的基礎上,中央又部署了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改革。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16年7月22日,十八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

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改革開始在全國18個城市推進。

所謂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實施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在當下也有現實需要。

“近年來,員額制的改革,導致辦案法官大幅度減少;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強調證人、鑑定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證明標準要求特別嚴格,這導致普通刑事案件的審判週期大幅度延長。”北京大學博士生導師陳瑞華說,“另一方面,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我國法院的審理程序太過複雜,不能體現坦白從寬的寬大處理原則,導致案件該複雜的不復雜、該簡單的不簡單,也就是司法資源配置不科學。”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認罪認罰從寬不是無邊的從寬,前提是必須適用刑法對於各個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進行從寬,所以不會有嚴重突破法律的情況發生。

“司法機關辦案不能偏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司法原則。” 全國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國人民大學校務委員會副主任鄭功成說。

配套措施日漸完善

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確保當事人認罪認罰是自願的,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對所犯罪行和量刑的知情權成為關鍵。

改革中,各試點單位建立起了制度,由法律援助律師向犯罪嫌疑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並參與量刑協商,維護其權利。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聯合司法部出臺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在8個省(直轄市)試點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以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在推進認罪認罰從寬改革試點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韓曉武建議,要建立起獨立的認罪程序,保證認罪的真實性和自願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應該是無事實根據的認罪,法官必須充分審查被告人認罪的真實性和自願性,確保相關人員認罪具有證據基礎。

全國人大代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崔智友則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作出明確規定,明確認罪認罰的標準和幅度,擴大和完善不予羈押、不予起訴適用的範圍,設立專門的認罪認罰案件協商程序。“要加強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監督,嚴格決定案件流程和審批程序,確保依法規範運行,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崔智友說。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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