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進法院必須是公務員嗎?

GerrardTorres

作為體制內的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身邊在法院工作但不是以公務員身份進入單位的人還挺多,概括起來,法院系統的工作人員大體上可以分為四類。


一.通過法檢考試進入單位,成為中央政法編制的一名公務員。這類人員在單位佔據多數,並且基本上都有法律本科及以上學歷,受過系統的法律學習教育,多數通過了司法考試,並分配充實在各個審判一線崗位,擔任著法官或助理法官的職務,是法院依法審判、公正裁決、息訴罷訪、釋法說理、民事調解、刑事和解等工作的中堅力量。


二.通過部隊轉業,以退伍軍人的身份進入法院。這部分人大部分是60後或70後的軍人,退伍後轉業到法院,雖然他們沒有受過專業、系統的法律學習,但通過單位組織法律學習或自考、成人考試的形式學習法律,通過司法考試。他們身上有軍人的特點:剛強、堅韌、正直、愛民,在法院工作到現在,二三十年的法律工作經歷已經鍛鍊他們成為經驗豐富的審判專家,基本分佈在各個審判部門的領導崗位。


三.以事業編制身份進入法院。

每個單位由於歷史原因或者工作實際情況的需要,在組織部們和編辦的同意下,允許招收一少部分的事業編制人員進入法院,從事綜合性的工作。因為事業編制人員多數不是法律專業,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沒有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多數被分配到財務部門、人事部門、技術部門等綜合性或技術性工作。


四.以勞務派遣的方式進入法院。最近幾年法院通過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招收工作人員的現象很普遍,因為法院案多人少、壓力大、工作忙的矛盾更為突出,通過招收一部分合同制工作人員,一是可以有效地減輕法官、助理法官的工作工作強度;二是在法院增加工作人數的同時不佔用單位的編制;三是減輕財政負擔。這部分合同制工作人員基本上分配到各個審判部門承擔書記員的工作,協助法官、助理法官開展工作。




恨鐵不成鋼


根據公務員法草案說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公務員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公務員的範圍是以下七類機關工作人員。[1]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2]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3]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4]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5]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6]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7]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法院屬於審判機構,應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範疇,但法院上班的不一定都是公務員。

一般單位裡有多種身份工作人員,有公務員,事業幹部,聘用幹部,工人編制等多種身份。法院裡審判員是公務員,書記員不一定是公務員,也可能是聘用制的。

所以你要進法院,不一定必須是公務員,也可以通過司法考試等方式招聘錄取進入。

現在法院的法官屬於員額制,屬於公務員系列,是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但法院也屬於知識性技術性邏輯性較強的部門,工作量也大,要考慮自身業務水平和道德水平再選擇。


雨天絲雨

考公務員是進入法院工作的一種途徑,但絕對不是唯一的途徑。下面我來介紹一下我瞭解的法院:

法院是國家設立的專門審判機關,是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主要從事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審判工作,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院中包括審判人員與司法人員等。在法院工作人員中,他們的身份包括很多,下面我來說一下法院中一般包括的身份:



一、公務員。在法院工作人員中,公務員一般是佔多數的。公務員作為法院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對開展審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事業編。法院機構中有些地方還設有事業單位,如:便民服務中心、審判保障中心等事業單位,這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編制屬於事業編制。

三、機關工勤。機關工勤是指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內從事駕駛、收發、打字、維修等從事簡單工種或輔助工作的人員。這部分人員既不屬於公務員也不屬於事業人員,但是他們是有編制的。



四、聘用人員。部分地區的法院為了應對大量的審判工作,提高審判工作效率,自行組織聘用了一部分律師、書記員等,這部分人員與法院簽訂勞動合同,由法院保障其權利。他們是公務員、事業編、機關工勤之外的群體。

五、臨時工作人員。對於臨時工作人員,大家一定很瞭解,不光法院有,其他政府單位也都有,這部分人員數量還不小。 法院組成人員主要是以上這些,由於一些地區的特殊性可能還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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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局內人簡單說說吧。由於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現在包括法院在內很多部門人員組成性質比較複雜,僅就法院的情況說說吧。大概包括中央政法編制,事業編,工勤編,合同工,根據我對自己和周邊同學所在地觀察,未來中央政法編制會有小幅度上升,合同工一直在增長,其他的編制隨著時間會越來越少。事業編和工勤編以前大多是為了安置軍人和自辦企業人員及內部子弟,在八九十年代比較多,新世紀以來幾乎很少了,再過十幾年等他們退休了,也幾乎不會補充。隨著案件暴漲,各地政法編制有鬆動跡象,會根據案件量有些許調整,但是比例不大,對於緩解法院辦案壓力是杯水車薪。現階段法院應付局面的辦法就是通過第三方不斷招聘合同工,越是經濟發達地區案件越多,招聘越頻繁,因為合同工流動性太強待遇也一般,不是長久之計。從長遠考慮,考試尤其是參加公務員考試是獲得政法編制最有效的途徑,也是唯一長久的一條路,其他途徑時刻有被封閉的可能,且公務員編制才是完全享受各種待遇的,其他性質的或多或少都會有不如意的,重點就是獎勵,很多法院獎金只給政法編制,其他的象徵性給,想在法院獲得升遷也只能是政法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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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進法院不一定非得是公務員,法院人員設置比較複雜,各種身份的人都有。

一般法院的工作人員身份有公務員行政編、事業編、臨時工等。

1、通過每年的省公務員考試和法院選調生考試進入法院的工作人員,具有行政編制。這部分人最有發展潛力,通過司法考試後,可以評選法官員額,工資待遇提升相當大。

2、其次是通過事業編招考或者部隊轉業進入,這部分人擁有事業編,一般從事技術性工作,幾乎沒有發展潛力。

3、再一個就是臨時工,部分書記員、一線法警等都是臨時工身份,這部分人是沒有任何發展潛力的,除非通過正規的考試考入獲得相應編制。

綜上所述,進入法院不是目的,而是進入後有一個較好的身份,才能更好的進行職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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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公務員編制,但是現在法院工作人員成分很多,不一定全是公務員。法官,院長,庭長之類的職務是公務員編制,但是現在有些審判助理,書記員是通過招聘或者其他形式招錄的,不全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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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啊,只是公務員進入了之後才有發展空間。

法院需要幹活的人比較多,但是有編制的名額也不多,所以勢必有很多幹活的,有些是事業編,有些是臨時工。



另外,在法院的收入並不高,如果不是公務員外,發展空間很小。

如果不是公務員,可以先去工作體驗著,但是必須要考進體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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