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的背後:師生戀何以成為一個問題?

禁忌的背後:師生戀何以成為一個問題?

►在瓊瑤寫於1960年代的小說《窗外》中,高中女生江雁容與語文老師之間的師生戀被很多觀眾視作“真愛”,但實際上,這樣的關係充滿了誤導性,因為學生與教師處於一種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之中,學生的“自願同意”值得懷疑。

很長一段時間,美國大學校園裡的師生戀被認為是個人的私事,教授與學生的浪漫愛情甚至一度成為文學與影視作品所渲染的主題。然而,到20世紀70年代,隨著性騷擾議題的出現,師生戀開始成為一個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關切,並在日後發展成美國大學校園的一個禁忌。當下,美國高校對師生戀存在三種立場:絕對禁止;相對禁止;強烈地不鼓勵。背後的理由是:教師與學生權力之間的不對稱;利益衝突;對學習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撰文 | 劉愛生(浙江師範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院)

知識分子為更好的智趣生活 ID:The-Intellect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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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何以演變成一個問題

在美國,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的頒佈,標誌著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防治得到立法保障。隨著美國1972年頒佈《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大學校園性騷擾也被正式納入立法禁止的範圍。

通常而言,“性騷擾是權力不平等關係下,提出不受歡迎的強制欲求”,可分為四類:一是與性有關的言語挑逗,如講黃色笑話;二是與性相關的非言語舉措,如展示色情書籍;三是提出性要求;四是身體接觸,如撫摸被害人敏感部位。

顯然,並不是所有的諸如“講黃色笑話”都構成性騷擾,這背後需要一個判斷標準。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維森(Vinson)案”中提出,“不受歡迎”(unwelcomeness)這一標準可以成為原告主觀判定騷擾者的冒犯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具體而言,原告可以基於“合理的 ”(reasonable)個人標準,來判斷此種冒犯行為是否使人蒙羞,並可能產生身體或心理上的不適。如果原告基於合理的個人判斷,認為反對這些行為會帶來工作上的劣勢(包括退休或晉升),或者造成敵意的工作環境,那麼這種行為就構成了性騷擾。實際上,此案等於說,何種行為構成性騷擾,原告可以憑主觀感受判定,而不論騷擾者是否有意。

根據維森案的判決,應該說,大學師生戀只要是“你情我願”,受到雙方“歡迎”,就夠不成性騷擾。那麼,它何以演變成一個問題?原來,當時越來越多的女性主義者開始認為,在權力不對稱關係下,工作場所中戀情不可能在真正意義上做到“你情我願”,因為背後完全存在權力被濫用的可能。基於此,女性主義者呼籲禁止不對稱關係下的戀情,並把這樣的關係歸為性騷擾。其中,處於支配地位的人被認為是騷擾者,而處於從屬地位的人則是受害者。菲茨傑拉德(Fitzgerald)的主張就很具有代表性:“正式權力的差異一旦存在,所有的性別歧視或性行為可以被視為性騷擾,因為女性不被認為處在一種可以反對、抵制或可以完全自由同意的位置。”或者如帕魯迪(Paludi)等人所說:“性騷擾是有關組織權力的一個議題。由於工作(和學術)組織由垂直分層和上下級的不對稱關係所界定,個體可以利用其所處位置的權力,向下屬強求性滿足。”

根據上述主張,女性的主觀感受不再是判定性騷擾的關鍵。她在組織中相對男性的位置才是關鍵。在女性主義者看來,如果一個人在組織中處於從屬地位,並被捲入性關係中,她是無法“完全自由同意”的。畢竟,在這個男權社會,女性作為弱勢的一方、沉默的一方,很多時候被社會化地接受非情願的、甚至是帶有逼迫性質的戀愛或性要求。換言之,在不對稱的關係下,當事人是否“同意”,已經失去意義。因此,禁止不對稱關係下的戀情十分恰當。

這種女性主義觀點轉移到大學校園裡的師生戀,即:由於教師對學生擁有權力,二者並不共享一個平等的身份,即便雙方的戀愛屬於“你情我願”,教師仍然可以被指控為性騷擾。女性主義者瓦格納(Wagner)就堅定地主張,鑑於教師與學生的權力差異,“大學不能默許師生的戀愛(性)關係,不論學生的年齡大小,不論學生是不是自願進入這種關係,不論學生是本科生還是研究生,不論學生有沒有受到教師的直接指導。”

美國高校在師生戀上的立場

在校園性騷擾納入立法禁止範圍的大背景下,隨著女性主義有關師生戀觀點的廣泛傳播,以及大學行政當局意識到師生戀潛在的負面影響,禁止師生戀逐漸被提上議程。但縱觀美國高校,在禁止師生戀這個問題上並無統一的立場。大致而言,存在三種做法:

相對禁止,即僅禁止教師與其有直接教學指導關係的學生髮生師生戀或性關係,而對此關係之外的師生戀,則保持相對寬容,並不嚴格禁止。像率先頒佈禁止師生戀政策的哈佛大學(1984年)以及緊隨其後的愛荷華大學(1986年)等高校就屬於相對禁止型。例如,美國塔夫斯大學(Tufts University)制定的政策就具有代表性:“如果教師與受其授課、評價、指導的學生髮生戀愛或性關係,這違反了學校的政策。即使是學生自願的,也是可疑的。”目前,由於相對禁止的政策更容易獲得大學教師、行政人員和學生的認同,美國多數高校採納此法。

絕對禁止,即禁止一切教師(包括行政人員)與學生之間的浪漫戀情。絕對禁止一開始並沒有在美國高校取得成功。例如,1986年,德克薩斯大學等高校曾提議絕對禁止師生戀,但遭到教師評議會的反對,認為這一舉措是對知情同意的成年人的隱私和結社自由的干預,違反了憲法所賦予給個人的民事權利。直到1993年,弗吉尼亞大學歷史學教授兼婦女研究中心主任安·萊恩(Ann Lane)在全國發起絕對禁止師生戀的運動(她很快成為全美禁止大學師生戀運動中的符號領袖),有關絕對禁止的議題才被推上風口浪尖。在萊恩看來,教授與學生之間的界限是不可打破的;學界所致力的言論自由,並不等同於性自由。

在此運動下,美國一些高校制定了絕對禁止師生戀的政策。例如,布盧姆菲爾德學院(Bloomfield College)就規定:“教職工與學生的戀愛(性)關係,無論兩願與否,都嚴格禁止”。不過,相比美國高校的總數,絕對禁止師生戀的高校數並不多(大概只佔3%),且主要集中具有宗教性質的學院或歷史上向來保守的大學。一些批評者認為,絕對禁止的政策太過簡單、不切實際,而且把學生看作一個無法作出明智決定的人。

不鼓勵,即不明文禁止師生戀,甚至包括有指導關係的師生,但強烈不贊成。例如,肯塔基大學(University of Kentucky)的政策規定:“大學強烈地敦促那些擁有權力的教師,不要與處在被評價或將來有可能被評價位置的學生,發生戀情或性關係。”再如,東北州立大學(Northeastern State University)的政策雖然並不禁止師生戀,但對這一關係中所蘊藏的性騷擾風險發出警告:“雖然大學不打算干預教職工的社會交往或男女關係,但任何一種構成性騷擾的行為,將為大學所不能容忍,並依據‘肯塔基大學性騷擾政策’進行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高校對待師生戀的三種態度並不是一成一變的。隨著與師生戀相關的性騷擾訴訟日益增多——這不僅損害了大學的聲譽,而且大學甚至要為此擔責,美國高校總的趨勢是朝更為嚴格的方向行進:一是由不鼓勵轉為相對禁止。例如,加州大學系統一開始並沒有制定禁止師生戀的政策。隨著2002年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院長卷入一樁性騷擾的醜聞中——他稱他與學生的戀愛是兩願的,而學生稱是性騷擾的。最終結果是,這名院長被辭退——加州大學系統於2003年制定了相對禁止師生戀的政策。二是由相對禁止轉為絕對禁止。例如,威廉·瑪麗學院一開始只是相對禁止,但由於該校一名教授與一名已婚的學生髮生婚外情,並導致她的丈夫自殺——這件事極大地損害了學校聲譽,學校於2000年禁止教師與任何一名本科生的浪漫戀情。同樣,耶魯大學於2010年改變了相對禁止的政策,規定教師不得與任何一名本科生髮生戀情。

禁止或不鼓勵師生戀的理由

如果沒有女性主義的相關理論作為基礎以及女性主義者在全美掀起的一波又一波反對師生戀運動,師生戀這個議題可能需要更長一段時間才會引起大學行政當局的注意與重視。

當下,絕大多數高校把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權力不對稱列為禁止或不鼓勵師生戀的首要原因,認為由於教師與學生的權力不對等,使得師生戀之中的學生一方的“自願同意”值得懷疑

南印第安納大學的政策就明確指出:“鑑於師生戀關係中本質上的不對稱和內在的‘權力差異’,學生一方任何表面上看似的自願同意,都值得懷疑。”同樣,恩波利亞州立大學(Emporia State University)的不鼓勵政策指出:“教授在評分、批評、表揚和推薦(影響到學生將來的深造、就業等)中被賦予的尊敬和信任,會極大地降低學生實際上的自由選擇權……儘管一個學生可以合情合理地拒絕教授所提出任何一種私人關係,但當教授提出約會時,學生可能會感覺到幾乎沒有其他選項可供選擇。類似的,如果一個員工的主管企業試圖發起私人關係,該員工會感覺他或她的選項會受到限制。結果是,在這種關係中,知情同意在多大程度上達成是很難確立的。”

禁止或不鼓勵師生戀的第二個原因是,處於戀愛關係中的師生,尤其是有指導關係的師生,存在利益衝突。

在美國,大約有一半的高校,其關於師生戀的政策,都談到利益衝突、裙帶關係、偏袒和不道德行為等。例如,北肯塔基大學的政策委婉地闡述道:“在我們社會中,以下一個倫理原則被廣泛接受:避免對親戚、家庭成員、配偶或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作出正式評價。這樣的關係,兼之評價的責任,被認為是一種‘利益衝突’。從這個意義上講,教師對與其捲入戀情的學生的評價,能否保證客觀性,就值得懷疑了。”

另外,一些學校的政策承認,第三方可能會感受到師生戀中存在的偏袒情況。例如,萊斯大學(Rice University)有關師生戀的政策指出:“那些沒有直接捲入戀愛關係的學生和其他人,可能會受到顯現出來的厚此薄彼的負面影響。”再如,哈弗福德學院(Haverford College)的政策規定:“戀愛(性)關係往往會造成或看似造成普遍的利益衝突,以及第三方所擔心的不公平對待。”

禁止或不鼓勵師生戀的第三個原因是,

師生戀會對學習環境產生負面影響。在美國,大概有三分之一的高校的政策談到,當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界限被打破,教育氛圍將會受到損害,從而變得不利於學習;師生戀無論對當事人本身,還是其他學生與教師,以及整個校園氛圍,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應如何處理師生戀

如前所述,美國高校並沒有統一的師生戀政策,因而對於如何處理師生戀,各個高校不盡相同。根據理查茲(Richards)等人對美國55所高校的調查,超過四成(44%)的高校要求捲入師生戀的教師向系主任、院長或其他行政人員報告其戀情。例如,南猶他大學(Southern Utah University)的政策規定:“當師生戀發生時,處於評價或指導地位的教師有責任向其上級主管公開戀情。”而餘下的高校(56%)則沒有報告要求。

而對於如何具體地處置師生戀,一般包括兩種方式:一般僅要求捲入師生戀的教師調離直接的指導或講課職位或者學生轉交給其他教師任教或指導,而不作強制處罰。例如,加州伯克利大學的政策規定:“教師或學生中的任何一個轉到其他位置;把指導、決策、監督、評價或諮詢的責任轉交給另一位教師或團隊;或者在導師的角色上再額外增加一個層次的監督。”

另外一種方式則是明確指出違反師生戀政策所可能面臨的處罰。這些處罰從口頭警告到解聘不等。例如,蒙大拿州立大學(Montana State University)指出:“個體所面臨的處罰最低是無薪休假,最高直接解聘。”皮吉聲大學(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則列出了教師違反師生戀政策的所有可能面臨的處罰:“官方譴責,包括繼續違反政策所可能帶來後果的警告;限制參與校園相關活動或者剝奪作為學校一員所享有的收益、榮譽、領導崗位或其他特權;轉崗、降職或剝奪升職或加薪的機會;停職或強制性休假;其他任何認為合適的制裁手段,例如向受害者道歉、參加專門設計的教育或諮詢項目;解聘。”

此外,還有一些高校僅泛泛而談違反師生戀政策需要承擔後果。至於什麼後果,則沒有下文。例如,紐約州立大學的政策僅僅簡單地規定:“教師可能需要為其不符合職業道德的行為承擔後果。”

結論與啟示

美國大學在師生戀上問題的態度與立場,顯然對中國高校是有借鑑意義的。2014年9月29日,中國教育部出臺“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生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據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其中,“意見”特別指出高校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但其中一個有問題非常含糊:究竟什麼是“不正當關係”?

有些“不正當關係”可能容易界定。例如,導師利用自己的評分權或招生權為籌碼,與學生髮生性關係。但是,教師與學生的戀愛關係屬於不正當關係嗎?如果雙方是兩相情願的,這種關係又是不正當的嗎?鑑於師生戀背後潛藏的性騷擾問題,同時結合美國高校應對師生戀的舉措,筆者認為,中國高校在這個問題上可以採取兩種立場:對於個別高校因某一性騷擾案在全國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可以絕對禁止師生髮生戀情或性關係;對於大部分高校明確禁止存在教學、評價、指導關係的師生髮生戀情或性關係;對於沒有指導關係的師生戀,高校雖然不嚴格禁止,但強烈地不鼓勵,並充分向教師說明師生戀可能帶來的負面後果。

同時,中國各高校應儘快制定相關政策,根據情節輕重,對於違反師生戀政策者採取一定的處罰措施。此外,為了使廣大師生充分認識到師生戀潛在的危害,學校應在各種場合(包括教職工大會、新生入學教育等)和宣傳手冊(教師手冊、學生手冊等)中,闡明學校在此議題上的政策和態度,以期使得師生戀逐漸成為中國高校的一個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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