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還需要繼承債務嗎

繼承債務,是指債務人死亡後,其生前對他人所負的債務由其繼承人承受並償還的一種債務轉移方式。這是一種法定債務轉移,由法律規定直接將被繼承人的債務轉移為繼承人清償。依照《繼承法》規定,借款人死亡,要視借款人有無遺產及其繼承人是否繼承遺產來處理其債務繼承問題。而不能混淆於血緣關係。

例如,父負有50萬元借款債務,但有價值30萬元的房產,其子繼承了該房產,就應承受30萬元的借款債務,但對被繼承人另20萬元債務不負清償責任。繼承財產包括被繼承的現有財產和將來可取得財產(如借款人出現交通事故死亡,將來可取得的賠償金)。

放棄遺產繼承還需要繼承債務嗎

1.那麼放棄遺產繼承是否繼承債務呢?

在遺產價值少於被繼承人債務的情況下,大多繼承人會放棄繼承。《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借款債務不發生法定轉移,繼承人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出借人只能就被繼承人(借款人)遺留財產受償;被繼承人沒有遺留財產的,出借人的借款債權就歸於消滅。

2. 共同繼承遺產如何清償繼承債務?

放棄遺產繼承還需要繼承債務嗎

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繼承人繼承的,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人清償被繼承的生前債務有以下三種方法:

一是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死亡後至遺產分割繼承前,共同繼承人為了避免遺產繼承或者債務繼承糾紛,可以與債權人商議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和遺產進行清算,先以遺產清償債務,然後再分割繼承剩餘遺產。

 二是協議分擔繼承債務。共同繼承人可以在取得出借人同意的情況下協議分擔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然後按份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出借人認為共同繼承人先分擔債務對其實現債權不利而不同意的,共同繼承人不得以其內部已經達成協議分擔債務為由對抗出借人。警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90萬元後死亡,留有遺產五間房屋價值70萬元,甲乙兩個共同繼承人協議,甲分得三間房屋,承擔30萬元債務;乙分得二間房屋,承擔40萬元債務。對這個協議,出借人認為,甲乙都有清償債務能力,同意甲乙分擔債務的,該協議對三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借人認為,甲分得房屋多而承擔債務少,且缺乏清償債務能力而不同意的,該協議只對甲乙有效,而不得對抗出借人,出借人仍然有權就五間房屋的遺產價值向甲乙同時主張債權,除非甲乙都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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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按照繼承遺產比率分擔債務。如上例,被繼承人遺留債務90萬元並有遺產五間房屋價值70萬元,甲乙兩個共同繼承人如果協議,甲分得三間房屋承擔30萬元債務;乙分得二間房屋承擔40萬元債務。此協議按照繼承遺產比率分擔被繼承人債務,共同繼承人內部公平合理,同時滿足了出借人的債權要求,此後,甲乙按照協議向出借人實際履行債務,出借人不得予以對抗,但若甲乙都未履行,或者其中一人未履行,出借人仍可對抗該協議,要求甲乙連帶清償債務或者以遺產清償債務。

3.不同繼承方式並存如何清償繼承債務?

我國繼承方式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借款人死亡後,這三承方式並存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者有可能就如何清償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發生爭議。那麼如何解決這種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的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唸的債務由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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