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友律師事務所
不能一概而論!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
集體土地
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
等費用,其產權證
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
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
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
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所謂產權證
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甚至有些“小產權房”根本就是違法建築,不具有財產性質。
對於農村的房屋,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轉入,理論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對於事實上是違章建築的房屋,嚴格地說不具有財產性質,應予依法拆除,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有過類似解釋,不得執行。
證道
探討這個問題,首先得明確什麼是小產權房。網上很流行的說法是集體土地上修建的房產就是小產權房,這種說法是片面的、武斷的。國土資源部曾表示,目前仍然未對小產權房正名,嚴禁借改革之名將小產權房合法化。這說明什麼?說明小產權房本身是不合法的。那麼集體土地上修建的房產都不合法嗎,顯然不是啊。比如農民利用宅基地依法批准修建的自用住房,怎麼會不合法呢。所以,小產權房一般是指開發企業利用集體土地違規建設的房產,或農村村民向城鎮居民出售的宅基地上房產。這類才不能登記辦證,屬法律限制範圍。
說清楚了什麼是小產權房,執行的問題相應就直觀了。小產權房不合法(至少目前如此),不應視為被執行人財產,不能申請執行。如果執行,則意味著將違法的房產合法化,這不符合法制精神,也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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