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與汽車相撞,誰責任大?為這位交警的做法點個“贊

據公安交管部門統計,從2013年到2017年,全國共發生電動自行車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

5.62萬起,造成8431人死亡、6.35萬人受傷。

在這一龐大數字的背後,讓“超標車”背了黑鍋,“電動車不安全”、“電動車質量不行”、“馬路殺手”等形成造成一些管理者或者執法者對電動車存有“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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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電動車車主總認為,只要與小車、貨車等機動車發生事故,一定是對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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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違法誰擔責,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後的責任怎麼定是“法律說了算”並不會因為電動車體積小、事故後通常受損較為嚴重而對騎行人“網開一面”。

前幾天

在浙江金華髮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輛電動車闖紅燈進入路口後

與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

電動車駕駛人章某受傷

最後交警認定

是電動車駕駛人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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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一分鐘不到,這位交警真霸氣~

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事故,既有電動自行車無責‘天降橫禍’被撞的,也有電動自行車全責撞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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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律知識匱乏的電動車騎行人總認為電動車既然體積小、車速不快,加上與其他機動車輛發生事故後,損害較為嚴重的大都在電動車一方,因此總以為交警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時會以此有“偏向”,令對方機動車司機負上主要責任甚至是全責。

實際上,交警部門在劃分涉及電動車事故的雙方責任時,唯一依據就是以事故現場真實情況依法判責。

那麼,如何加強電動車安全騎行,不要再讓電動車背上“馬路殺手”的稱號?

一方面,相關部門應立足於源頭治理,強化懲治措施,從生產環節、銷售環節按照新標準進行生產與銷售,嚴把質量關。

另一方面,繼續加強對騎行人的教育和引導,規範騎行行為,必要時也可採取一些路面檢查的辦法,約束騎行人違章行駛以及擅自調速的行為。

說到底,設定標準只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只有不斷提升企業與公眾的守法意識,強化道路文明,並最終實現“令行禁止”,才能確保城市道路的文明、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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