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監控的古代,縣令是如何來斷案的?

八戒逗你笑

這個問題特別好,就我的一些粗淺瞭解和大家分享。

我們平時看影視劇,經常有這種大老爺升堂斷案的橋段

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麼回事……在真正的古代基層破案審判工作中,絕大多數縣令其實只是一個木偶,真正起作用的是幕賓,胥吏和雜役,雖然也出現過宋慈這樣術業有專攻的縣令,但是實屬鳳毛麟角,而宋慈長於斷案,其實不是因為做官,而是傳承了家學,他老爹宋鞏就是一名專管刑名獄訟的推官,也正是因為長於斷案,宋慈才獲得了提拔重用,歷代官員數量多如過江之鯽,真正因善於破案出名的,不過包拯、狄仁傑、海瑞了了數人而已,而後面這老幾位,其實還是因為人品比較好,剛正不阿,清正廉潔,在辦案水平上,其實是沒什麼建樹的。

中國古代斷案,有一個基本原則,叫依狀以鞫(音JU)情,如法以決罰,據供以定案,但是訴狀應該怎麼看,法律規定的怎麼判,證據口供又如何獲取?僅靠在大堂上和民間訟師打嘴炮是不行的,光靠上夾棍老虎凳逼供也是不行的,很尷尬的一件事情是,中國古代科舉選材,考治國理政,經史子集,不考法律實務,既沒有律考,也沒有執法資格考試,所以大量科舉考上來的縣官,雖然是一縣父母官,在破案這種專業事項上,其實就是個睜眼瞎,真正懂這個的專業人才,叫幕賓,並且是專業的刑名幕賓,他們的職責就是幫助主官處理各類案件。

(看見沒有,這位對包大人充滿仰慕之情的公孫先生,才是破案的關鍵人物,一個成功的縣令背後,一定有一個會破案的刑名師爺。)

刑名幕賓都是專業人才,負責幹什麼呢?代批呈詞,籤差傳喚拘提、定期集審、參與審訊、代擬判決,這下看明白了吧,程序是這樣的——老百姓來告狀,公孫先生看狀紙,確定偵查破案方向,然後安排捕快拿人傳人,確定審判日期、參與審訊、最後還得寫判決書,包大人只負責一件事,簽字蓋章——同意,照公孫先生意見辦理……

如果是一個比較負責任的縣令,可能還和幕賓探討一下案情,但是實際上一個縣令要管的事情太多了,發展經濟,防澇減災,探查民情,應付上級,要知道,在清代《大清會典》裡面記載,全國才一共不到一千五百個縣令,最窮的地方,也得有刑名和錢糧幕賓,而一些比較富裕的地方要把九個部門配齊,才能真正對地方進行治理,靠縣令自己事事躬親,得學會影分身術才行。

刑名幕賓,就是我們現在講的,從立案、破案、抓捕、審訊、宣判一肩挑的一個人物,不僅是刑警隊長,還是檢察院長,法院院長,對了,還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管,當然了,由於幕賓不是公務員,所以全是合同制的臨時工,但是其地位是極為重要的。

但是呢,幕賓這種知識份子,嘴上指揮一下還行,主要靠動腦子,真遇上江洋大盜肯定抓瞎,並且告狀的這麼多,自己跑腿寫判決書也不行,這就要說到破案的主要執行機構領導人——刑房胥吏

胥吏是封建官僚系統中的基層辦事員,是直接指揮參與各項實務工作的小官,實際上不入流也沒有品級待遇,武都頭魯提轄,就都是胥吏隊伍中的一員,過去的歷史學研究裡面很忽視他們的作用,但是近代歷史研究表明,真正影響國家穩定,影響人民群眾幸福生活的,恰恰是這些官僚底層辦事員,清代官員梁章鉅就講過

官之去鄉國常數千裡,薄書錢穀或非所長,風土好尚或多未習,而吏則習熟而諳練者也,他如通行之案例,與夫繕寫文移,稽查勾攝之務,有非官所能為,而不能不資於吏者,則反國計民生,繫於官則繫於吏。

而明末的顧炎武先生說的就更不客氣了

今集百官之權,而一切權力集於吏胥,是所謂百官者虛名,柄國者吏胥而已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縣官不如現管的道理,斷案所需要的調查蒐證,現場勘查,抓捕人犯,提審訊問都是非常實際的工作,必須有人親力親為,縣令沒有專業知識,是幹不了的,他們是破案工作的直接執行者,刑名幕賓如何去裁判,就取決於他們的工作。

而雜役就更低一等了,但是為什麼需要提一下,因為法醫,也就是過去的仵作,他們是破案中不可或缺的專業人士,仵作過去地位更低,但是作用很大,有人死了,你讓別人去看,他最多也就是能省兩頓飯,必須靠仵作去驗傷,實踐中積累出來的經驗無比重要,古時候人的平均壽命很短,其實意外死亡率也是很高的,而命案也相對受到政府重視,畢竟生死事大,隨便糊弄老百姓要造反,江洋大盜不除,官員也沒有安全感。

所以古代的縣令們斷案,其實主要依賴刑名幕賓提供依法合規的指導,破案思路也是幕賓來提供,斷案判決多以刑名幕賓為主,而刑名幕賓的工作,又高度依賴胥吏和衙役們,張龍趙虎王朝馬漢,展大人公孫策,雖然緊密團結在包大人周圍,在破案工作上所起的作用,恐怕那個都比包大人要大。


一笑風雲過

首先,在古代一般的案子不叫案子,縣令基本是不管的,你說你丟個錢包,不見了自行車,縣令幫你找?你以為自己是倭國人啊。

根本不會理會的,不是人家縣令架子大,實在是縣令沒空理這些事。以漢朝為例好了,縣令有縣尉,是專門抓刑事案件的,還有功曹之類的,頂多也就四五個主要幹部,他們是不太可能管一般的案件,那下面的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這其中游徼主要抓盜賊,那人手也是有限,一般治安案件不怎麼管。

再到下面的亭,十里為一亭,亭有求盜,這個可能會抓一些具體的案件了,但也以刑事為主,當然也有丟個牛什麼的也是要管的,這種當然沒辦法調監控,只能靠人肉。

此外下一級還有里長,主要管門的。

所有的這一切,通常小案子不管,遵循不告不理,告了也不一定理的原則。

當然,一些大的案件,比如殺人啦,那當然是要破的。怎麼破呢?這裡面最主要的手段很簡單很粗暴,推斷一下動機,然後抓一些嫌疑人過來,先問一問,如果不招就大刑伺候,打到招為止。這樣一來,案件不就破了?至於是不是真的兇手,那可就沒人關心了。

這是普遍使用的,也不排除有一些聰明的縣令,會使用一些心理招數。比如曾經有這麼一個案子。

有一個叫趙三出去做生意,約了船伕坐他的船,到了晚上的時候,船伕突然來叫門:三娘子。

三娘子打開門,船伕問,三官人怎麼還不來啊。

三娘子很吃驚,說早就走了啊,結果一查,發現趙三已經遇害了。

縣令一開始按套路走,這一定是三娘子跟人通姦,謀害了自己的丈夫,要了後面,有個縣吏發現不對,他表示船伕就是兇手。

為什麼呢?

因為船伕找上門,叫的是三娘子,那他一定是知道室內沒有趙三這個人。

把這個船伕叫過來,一審,船伕就認罪了。

還有賣肉的錢被偷了,大家來洗手,誰的手有油就知道誰偷啦等等,都屬於智慧小故事。

除此之外,正兒八經的有法醫手段,比如宋朝宋慈有一個《洗冤集錄》。裡面就講了一些屍檢的手段。比如燒死的人嘴裡一定有灰,淹死的人肚裡一定有水。武大被毒死了,火化時,撿點骨頭還是看得出來。

還有下面這個:

總之是靠經驗,這些經驗到現在還不過時。

當然,現在有了監控,尤其是大城市的中心區,幾乎無死角,要查什麼案子很容易,今天還看了一個段子。一個人到小賣店買東西,三塊錢的東西,給了十塊錢,老闆娘忘找錢,還說已經找了。兩人吵了起來,這時候,老闆回來了,聽到後,拍板調監控,結果一看,十分鐘前,老闆娘在跟某男子親吻。場面頓時不可收拾。人家連七塊錢都沒要,送老闆當染髮費了。

可以說,有了監控,大部分的案子都可以查出來,但調監控又是一個麻煩,所以有的小案值 的案子,比如丟個自行車,用監控很容易破,但沒辦法給你破,花的人工費用就成千上萬了。有特殊情況就另說。

我想,等以後的圖片視頻識別技術先進了,不需要人工識別的話,那就是無案不破啦。


腦洞歷史觀

題主腦洞很大,但是在古代縣令,對於案件的辦理審查更像今天的法官,負責審理而不直接參與偵查過程(縣令有管理責任擔一般不會直接參與),具體偵查是由縣尉(明清為典史)指揮衙役來完成,宋朝時期一般案件的審理也由縣尉負責。

簡單說明一下古代縣令的職權:教化百姓,徵稅徵糧,偵查審理案件、管理治安,鼓勵農桑,賑災、贍養鰥寡孤獨,負責科舉童生試、教育。

在古代,衙役是很悲催的職業,朱元璋說過:“車船店腳衙,無罪也該殺”。衙役的社會地位非常低,屬於賤業,視為“準罪犯”,本人及後代不許科舉,基本沒有政治權利。衙役在不同時代,稱呼不一,也稱皂隸,性質基本沒有發生過變化,都是在衙門裡服役的人的統稱,是一種義務性職務,沒有工資,只有伙食費;而從事緝捕的差役,稱捕役或捕快,捕快又分為馬快(騎馬緝捕;秦瓊的初始職業歷城縣馬快班頭,號稱:神拳太保、雙鐧大將、孝母賽專諸、交友似孟嘗、馬踏黃河兩岸、鐧打三州六府、威震山東半邊天的秦瓊秦叔寶。),和步快(步行緝捕)。

捕快所承擔的偵破任務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叫"比限",一般5天為一"比",重大的命案3天為一"比"。過一個"比限",無法破案的,捕快便要受到責打。在捕快抓到嫌疑人後。縣令審案,但是中國古代地方上司法行政不分,縣令兼理統管,“農忙則停訟”四月至七月,除大案一律不受理,外對辦案期限也有規定,一般為三十日,再者受限於古代的交通、通訊不便,偵查手段低級,獲取證據比較困難,所以官員的審案方法就是:刑訊逼供;“刑訊者,訊問獄囚以刑求之之謂”

;刑訊是古代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嫌疑人犯罪的時候,用行刑的方法來審問嫌疑人,從而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種司法措施。如果有直接證據證明該嫌疑人犯罪,有時也會通過刑訊使嫌疑人受到初步懲罰,使其認罪伏法,簽字畫押。所謂:“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在中國古代刑訊的對象不僅限於嫌疑人,同時也可適應於“告人”,也就是原告(包括捕快),依《唐律疏義》規定,“被告受訊而被拷,拷限滿而不首者,則反拷告人”,即準前人(被告)拷仗數,反拷“告人”;如若嫌疑人在“三拷六問”之後不認罪就對被告進行拷打;

中國古代刑訊制度總的趨勢是日臻完備。《唐律疏義》首先規定了刑訊適用的前提:“先備五聽,又驗諸證言,事狀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後拷掠”也就是所有官員都在場,且有嫌疑不認罪的,可以刑訊(但是一般無法落實官員都在場的規定);關於刑訊的實施和禁止,在《唐律疏義》也有規定:“諸拷囚不得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即不能超過三次,總打擊次數不得超過二百;如果官員違反規定也會受罰:“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拷掠者,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對刑訊對象的受刑位置也有規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須數等,拷訊者亦同。”;比較人性化的是,禁止刑訊弱勢群體:“議清減老少疾不合拷訊”,一般老弱病殘孕幼不允許刑訊:從宋朝開始刑訊的實施條件愈發嚴格,刑訊手段也日漸溫和,宋太祖時,對刑訊的使用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今諸州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治掠,其當訊者案具白長吏,得判及訊之,凡有司擅掠者,論為私罪”

。元代規定,除非對強盜,不得施以酷刑。對情節嚴重的犯罪,如果需要加以刑訊,必須有長貳僚佐會議立案,並且元代規定了不得法外用刑,治罪。明承唐律,嚴格規定法官拷問人犯的責任。嘉靖年間,規定對於殺人、盜竊、搶奪等嚴重犯罪而故意不招的,用嚴刑拷訊,其餘的犯罪則使用鞭、撲等一般刑訊。明襲唐律,清又襲明,歷朝嚴審刑官濫用刑訊之禁。康熙時禁止大鐐、短夾棍、大枷的使用。滿清末季,西風東漸,外迫於西方列強之勢,內困於積貧積弱之弊,清末變法修律,1908年擬定《大清現行刑律》,1909年奏進,1910年頒佈施行,這在中國法制史上才第一次明令廢止了刑訊的使用。

中國古代刑訊制度的思想基礎是“慎刑”思想。最早的慎刑思想出現在西周時期:“明德慎罰”,即彰明德教,慎用刑罰。“慎刑”思想不僅要求法官嚴格司法,不可違法用刑,造成濫刑,還要求被審訊人認罪,心服口服,認罪態度端正。因此“斷罪必取輸口供”就成為中國古代的審判原則。

但是,將刑訊作為官員的審查手段,從司法實踐的結果來看,是明顯錯誤的。由於中國古代官員審判過分依仗口供,一些官吏為案件速決或者索賄,貪贓枉法,濫用酷刑,不問對象,不管案情緣由、輕重一律施以嚴刑,造成大量冤假錯案,在各種紀實,史書,小說,戲劇中都有體現,就不列舉了。

時至今日,科技發達,“天眼”普及,“零口供”辦案是大勢所趨,縣令坐在“明鏡高懸”匾下刑訊逼供的情況永遠也不會再發生了。


槐裡六叔

其他答案都在說古代如何斷案,就讓我以史為鑑來唱唱反調。大部分古代官員斷案真的是一塌糊塗。

古代之所以讚賞青天大老爺,把宋慈、狄仁傑、包拯等等斷案高手,在民間都神話了。為什麼呢,不就是因為缺少這樣能斷案的官員嘛。

整個中國歷史上,能被民間傳頌能明察秋毫的也就這麼幾個,因為絕大多數官員和皂吏都昏庸貪婪,古代民間俗話說: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說的很對,一般老百姓除非殺人滅口的案件,一般都不會去衙門的。我來舉幾個反例。



一,因尼殺妻

清代一隻軍隊駐紮時,一名士兵企圖強暴路過的女尼,女尼掙開後穿著士兵的褲子跑到一戶農家,剛好是一妻一子在家,這位農家婦女大發善心借給女尼自己衣服,約定第二天來還。

結果農夫回家看見家裡有男人的褲子,懷疑老婆出軌,於是問孩子咋回事,熊孩子不懂事,說下午來了個光頭的和尚。

然後大怒的農夫不聽解釋,對老婆又打又罵,農夫老婆解釋不清,於是上吊自證清白。

第二天尼姑來還衣服,農夫才知道自己弄錯了,悔恨之下,又怪孩子胡說,於是又打死了孩子,自己上吊了結。

對這樣一個慘案,鄰居們是咋處理的呢?

鄰里以經官不無多累,相與殯殮,寢其事。

鄰居認為這樣的滅門慘案如果報官手續太多,葬了就算了,算了。。。

二,昏官斷案

以史為鑑讀書時發現一個昏官不能斷案的故事。有一個女的回了孃家,拜見完父母后,叫她的小叔子去接她回家。

兩人路過一座森林的時候,這個女的尿急。

於是讓小叔子看著毛驢,她去森林裡面去解手,古代穿的比較多,解手前要把裙子之類掛在樹上,結果等她上廁所出來之後,發現裙子不見了。

找不到裙子也沒辦法啊,於是只能和小叔子先回家,把這事情告訴自己老公然後就休息了。

結果到了第二天,小叔子一看這都中午了,怎麼倆人還不起床?使勁兒敲門,都沒人理,然後大驚之下撞開門,發現夫妻兩個人雙雙喪命,頭顱都不見了,床上只有身子。

於是家人趕緊報官,遇到了這個官員,就是一個典型的昏官,原文記載:“告之官,不能理。”


這名官員遇到了這種密室殺人案,一下子六神無主,沒有主意,只能先把小叔子拘留起來,準備要屈打成招。

然後小叔子嚇得趕緊交代,仔細回想覺得丟裙子這個事情非常可疑。

於是這名官員領著衙役去森林裡面去查看,結果發現了一座古墓,古墓旁邊有一個小洞,這個裙子就塞到這個小洞裡面,然後縣令領著衙役把這個洞挖開之後,發現兩個受害人的頭都藏在這個小洞裡面,周圍都沒有其他跡象。

於是這個官把兇殺案就當做鬼神作案,不了了之。


古代筆記中類似這樣的鬼神作案,官不能斷的記載很多很多,可以想見古代破案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以史為鑑

我也來回答下!其實作堂斷案古代的縣令的日常工作之一。但更多是走過堂而已,因下面早有人把事情做完了。刑偵輯捕有衙門捕快,該怎麼斷案刑名師爺早根據案情作好報告,縣令只是走個過場,照本宣科就可以了。

民間糾紛一般都有保長,里正協調解決。朝庭嚴禁亂興訴訟,浪費朝庭公帑。如果故亂興訴訟,無論原告,被告都要受一定懲罰。一般都是打屁股!😁😁

但如果出了大案,如人命案子,就縣令就要親自過堂審訊。縣令審案的方式簡單粗暴。如果案情簡單,證據指向性明瞭的話,一般性審問都可以審結。但如果案情比較複雜,缺乏證據而嫌犯又死不認罪的話,就大刑伺候,嚴刑拷打,直到嫌犯招供為止。這樣的斷案方式自然免不了冤假錯案,草菅人命。

歷史上也有一些會斷案的縣令,最出名的可能就是包拯,還有最近比較火爆的狄仁傑。民間流傳著他們斷案如神,為民申冤的故事。


鋒楓2016

在古代,沒有監控就斷不了案了?沒有火車就走不了路了?沒有手機就不通訊了?

其實,在科學技術沒有如今發達的古代,在一些事情的處理上,遠不是現在人想的那麼弱智,相反,充滿了智慧!

舉一個例子,我們都知道盲人的聽力要比常人要好,那是因為沒有視力的情況下,必須藉助聽力來和外界進行聯繫,古代也一定,因為沒有監控,DNA比對等先進技術,因此在一些斷案手法上,相對來說比今天還要厲害。

史論縱橫以前很喜歡看的一個節目叫《法律講堂(文史版)》,是央視12套推出的,裡面講的都是古代的一些刑事案件,很多案件的偵破都很有借鑑性。

其中,有一期《假失火,真謀殺》就講到,一個宗族的事情,宗族裡面的木匠閻鎬想向族長閻錫借錢,但是族長沒有借給他,於是晚上的時候就從自己的工具箱中拿出錛子,去找族長理論,理論中發生衝突將族長左臂砍下,又砍喉嚨致死,妻子聞聲趕來,又將妻子砍死。為了毀屍滅跡,偽造燈油打翻的情形,然後反鎖門後,翻牆而出。閻錫的母親也被燒死。

於是族裡人都來救火,那天風大,火勢蔓延,整個村莊一片混亂,古代死人都需要仵作來堅定,因為屍體已經燒的不成模樣,仵作堅定出使一男兩女,可以肯定是閻錫夫婦和其母親,當時縣令結案是火災造成的,讓族裡人給安葬,並且還出棺材和糧食賑災之用,然後就下葬了。

這樣的案子,可以說很難告破了,也許根本不會有人發現,但是古代講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閻錫的大兒子想遷墳到別處,在遷墳的過程中發現骨頭有砍痕,再加上閻鎬上門女婿不滿閻鎬父女的壓迫,因此吐露真相,閻錫的大兒子因此上告官府,在閻鎬家發現錛子後,人證物證俱在的情況下,真相得以大白於天下。

其實,在這個案子中,如果當時的仵作用點心,或者是縣令細心一點,就能當時破案,而在《水滸傳》中,也講到潘金蓮毒死武大郎,仵作留著武大郎的屍骨作為證據的事情。

在我國古代講究人證物證俱在就可以斷案,更有的時候,會採取心理性的審理方法對人進行審訊,比如以前的影視劇《狀王宋世傑》《九品芝麻官》裡面都有講到這樣的情節,用刑逼供也是常用的手段。

另外,古代人都被嚴重的束縛在土地上,流動人口特別少,所以,一般發生命案也都是方圓十里內的兇手和受害人,出現受害人後,基本就是這十里八村的,並且誰家有人跑了,那肯定就是他了,而且古代很長時間都有連坐制度,老百姓知情不報,和犯罪一樣,不像現在,即使當街殺人,路人都不管。

所以,不要以為古代就可以隨便殺人,在古代,人口是國家很寶貴的資源,大部分的朝代都會鼓勵生產。


史論縱橫

古代人員正常情況下流動空間有限,不會像現在這樣買張票幾千裡,普通百姓一輩子在方圓幾百裡活動。方圓幾百裡什麼概念?查找失綜人員基本在本縣就有很可能找到,不行的話在鄰縣也可以找。本縣鄰縣都不是的,就已經屬於特殊人群了。


特殊人群包括官員、商賈和其他一些有特殊需求的人員如趕考之類,特殊人員遠距流動古代基本是有嚴格管理的,要有路引之類,你看西遊戲裡取經是不是也要渡碟、路引?此政策延至明、清都有,戰亂年代除外。沒有正當理由和路引你想長途流動,在正常生活範圍內是難如登天的。

古代經濟和城市化不發達,每天行路距離有限,常人正常趕腳路程在50-80裡,最普通的百勝出行有的一天只行20-30裡。發現屍體的地方按道理他的最後出現地點應在50裡以內。

前面說了,古代遠行人少,近日之內查找身高、體態相仿的失蹤人員排查起來要容易很多很多。 好了,縣內(鄰縣)失蹤和有記錄在案的行人失蹤兩條都不符合的屍源,本身就已是極少數了。而此極少數人員不按客觀規律打尖住店,排查無果的,那就屬於極少極少的了。

最後還有一點,古代民眾基本素質低下,哪怕是新中國成立之後多年人民的平均教育水平是什麼樣的?古代呢?那討論的不應該是教育水平,而是識字率了。你認為大字不識一個的,自己名字都不識的人,有意識地採取反偵查手段,找到那本就是極少極少的遠鄉來客,又無正常路引登記,也沒在正常行路週期裡吃飯住宿的行人,然後作案,還能想著銷燬證據的有多少? 他真能有這個認知,去縣城找個賬房或筆吏的差使好不好?為什麼要做案?還是針對陌生人? 屍源這關過了,其他的,由於人際關係簡單,社會結構簡單,人員普遍知識水平低下,案子破來是容易得多的。 如果以上這些都失效了,那就是又一綜奇案了。那時候可沒有命案必破。



風一樣的淡

古代不光沒有監控,也沒有網絡,沒有電,走路基本靠走,通訊基本靠吼。所以古代人們的活動範圍和社交圈子相對都比較小。而且過去十戶一甲,十甲一保,保甲制度聯保各戶,實行連坐。也就是一個人犯罪,其他人知道就要舉報,否則這一片的親戚鄰居都要受罰。所以古代沒有監控,但是隔牆有耳,背後有眼。犯罪分子不可能做到只有天知地知,屁大點的地方,有個風吹草動基本家家戶戶立馬知道。尤其七大姑八大姨,比電話傳得都快,大嗓門一口等於撥打110了。那麼縣令只要找到罪犯,很簡單了,人證不用找,自動就會來的,畢竟保甲不是鬧著玩。人證物證有了,你犯人不認罪,大刑伺候,估計沒有幾個能堅持下來的,一輪下來,幾時幾刻應該交代的一清二楚,打完收工,簽字畫押,退堂!青天大老爺斷案如神,靠得還是人民的力量多些。


小戨865

看病沒有儀器,我們有望聞問切;沒有監控就不能偵破案件了嗎?題主啊!說真的,離開瓦坎達你是不是很不適應啊?滅霸都來了,你難道不怕他再打一個響指嗎?扯遠了,來說說古代如何斷案。說正題之前,先給題主推薦一本書《大唐狄公案》,是一個荷蘭外交家寫的中國的公案小說,之所以沒推薦中國的公案小說,就是因為中國古代所謂的公案小說,其實就是看臉斷案的,獐頭鼠目的一定是小偷,臉譜化太嚴重。

古代不但沒有監控,還不能通過DNA驗證兇手,滴血認親已經被小說玩壞了,這裡也不多理論,那麼如何才能知道案犯是誰呢?其實辦法很多,最關鍵的就是人證,物證這兩個現在依然在斷案的中使用。所謂人證,比如某嫌疑人在兇案發生的時間段是否在現場,如果不在現場,那麼就要有相關人證來證明他在那裡。這也就是最關鍵的不在場證明,有了這個證明,基本上就可以從嫌疑人群眾排除很多人。再下來就是物證,犯罪現場一定會留下很多證物,這些證物也就是物證,物證最終指向什麼人,這個人是罪犯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很多。真正的斷案不靠儀器,而是靠縝密的邏輯推理和有效的人證物證。當然,我也說一句,即便是現在,有各種刑偵手段和高科技的東西,破案率依然不是很高。不和你扯了,有時間多看書,尤其是本格的推理小說吧!


輪迴的刻度

大家都好認真的回答這個問題哦,長篇大論。

如果你們還記得那句古話,就會知道縣令是怎麼斷案的了——破家的縣令,滅門的府尹!

沒有監控怕什麼,誰給錢多誰就是有理的,這是古代的常態,畢竟人家當官大多就為了貪點錢。

大部分的縣令都是土皇帝,青天大老爺聽過沒?對於小老百姓來說,縣令就是父母官,就是天!

縣令有多任性?百姓進了衙門先來個下馬威,誰擊的鼓先打三十大板!這叫殺威棒~

縣令斷案靠什麼?一是看錢,二是看心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