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法律小常識: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1]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兩者的聯繫在於:

第一,目的相同。兩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

第二,前提相同。兩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行。

第三,責任相同。兩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後果的,均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兩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為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緊急避險則是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的實行,只要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論防衛人是否有條件採取逃跑、報警、勸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緊急避險則只能在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實施。

第四,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不過於懸殊即可,因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於,也可以大於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則只能小於所避免的損害,不能等於甚至大於所避免的損害。

第五,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的法定義務;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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