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後,子女還能再要求增加嗎?

離婚後因為牽扯到孩子的問題,前夫和前妻總是有撇不開的聯繫,在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上,有的人會選擇一次性付清,但是往往孩子的花費有時並不是預期的那樣,物價上漲等因素也會影響到孩子的消費,那麼在一次性付清撫養費後,子女還能再要求增加撫養費嗎?

案例:秦某和金某婚姻存續期間,育有一子——金一,2012年雙方離婚時,金一年僅2歲,法院判決金一由母親秦某撫養,父親金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7萬元。但是由於上海物價水平較高,7萬元已經在金一成長過程中消耗殆盡,所以金一起訴法院,要求父親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直到18週歲。但是金某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當年判決的支付7萬元的義務,現在要求再次支付撫養費不成立。

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後,子女還能再要求增加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8.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後,子女還能再要求增加嗎?

案例中,秦某向法院提供了金某每月工資四五千元的證據,金某陳述其在父親開設的店裡幫忙,每月工資三四千元,但秦某認為該店實為金某個人經營,並提供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認為,離婚後,金某已一次性付清撫養費,根據該判決內容計算得出金某每月支付給原告的撫養費約為360元,但原定數額已明顯偏低,無法滿足現在生活的需要,所以根據被告實際經濟水平,再結合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酌情認定被告金某應再給付原告金一的撫養費為每月700元。

由這個案例可見,即使已經一次性付清撫養費,這並不影響子女在必要時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法官也會依據子女實際生活所需和支付撫養費一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來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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