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婚姻法新規,離婚後這些財產都歸男方所有,你還敢結婚?

現在的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離婚的原因很多,三觀不合、婚內出軌、家暴成為離婚的三大主因。而其中的出軌更是被人唾棄的。夫妻感情分崩離析,一旦走上離婚的路之後,雙方牽扯最多的也就是財產的分割問題。在這個時候基本沒有什麼感情可言,都希望在分割財產時能更傾向於自己一方。對於財產的分割,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呢?

2018年婚姻法新規,離婚後這些財產都歸男方所有,你還敢結婚?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1、結婚前男方全款購買的房車屬於個人財產。

以前,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都會按照房子的歸屬權來進行財產分配,也就是說只要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就歸誰,這也導致許多人在結婚時都要求男方在房子的產權登記上必須寫上自己的名字,但是,現在的新婚姻法和以前已經不同了,也不再以房產登記來決議房子歸屬權,婚前婚後的財產也不相同,如果婚前男方全款購買的房車,離婚時,這些都屬於男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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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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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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