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又稱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程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那麼簽訂協議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


一、夫妻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

2、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協議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

4、申請登記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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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

1. 最重要的就是“孩子撫養費”問題。

一般來說,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撫養費往往比較籠統。如果最後執行不了對撫養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

教育費和醫療費我們無法準確預料,只有實際發生時才能確定具體多少,而且物價在不斷上漲,所以雙方在約定撫養費的時候可以規定的更具體一些。比如每月什麼時候付,付多少,而且可以約定這筆費用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而不斷遞增。

2. 夫妻債務、財產問題

(1) 婚內借款。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

(2) 共同財產分割。這種情況下一定要表述明白。最好不要出現:“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意思就是離婚以後針對此部分不能再次要求分割,這種表述對經濟上相對弱勢的一方來說比較吃虧。如果在離婚協議中有沒有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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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離婚協議要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後才發生效力,因此即使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也是不發生效力的,如果一方當事人時候不認可,也不能作為訴訟離婚的裁判依據,只是法官的一個參考傾向。


協議離婚省時、省力,避免了雙方再見是仇人的尷尬。但協議離婚後,因履行協議、再次分割財產而引發的爭議也屢見不鮮,因此一份完善的《離婚協議書》就顯得至關重要了。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上幾點,合理地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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