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轉外包:莫因風險失控倒在春天裡

勞達李永超點評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勞動力的僱傭和使用分離,讓勞務派遣用工受到很多企業的青睞。全國勞務派遣數量是2000萬還是6000萬,如同神秘的有關部門不得而知。時間退回兩年前,旨在規範勞務派遣的最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生效施行。隨後,人社部跟進祭出殺手鐧——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10%。於是乎,各方紛稱“勞務派遣,凜冬將至,勞務外包,迎來春天”。

隨著勞務派遣用工法規政策環境的變化,勞務派遣給企業以及整個行業帶來的困擾不言而喻。但是,並非通過勞務外包方式就可以解決勞務派遣出現的問題,若無法理順其中的法律關係,對企業而言反而會得不償失。在此筆者提醒,企業在選擇勞務派遣轉外包的時,應當著重審視法律風險控制問題。

第一、適用法律問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各方權利義務均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和限制。而外包則適用《合同法》,雙方之間更多的是民事合作關係,以約定為主。

第二、勞動者管理問題。在勞務派遣中,對勞動者及勞動過程中的管理權由勞務派遣單位轉移給了用工單位,勞動者由用工單位直接實施各類管理;而在外包中,這種管理權並不發生轉移,有承包公司組織勞動者勞動、交付勞動成果以及實施直接管理。發包單位對勞動者不能進行直接管理,反之則會容易被認定為勞務派遣而非外包。

第三、合同標的問題。勞務派遣根據約定的派遣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簡單理解就是“人”,即勞動力。勞務派遣協議中的主要內容及勞動報酬、派遣人數、服務費用結算等均與派遣員工數量相關。而外包合同標的一般是“事”或者“物”,即勞務成果。外包協議中的核心內容涉及業務項目、服務要求和標準、承包費用等均與人無關。

第四、主體資質問題。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規定經人保部門前置審批設立的法人實體,主要經營範圍為勞務派遣。

而外包中,用人單位是承包方,用人單位的主要經營範圍應當與其承包的業務相對應,具備相關業務的經營資質,如安保、保潔、運輸、餐飲服務、生產加工等。

最後,現階段有關勞務外包的法律規範並不完善,實踐中有關勞務派遣轉外包的形式也是各種各樣,如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流程外包、業務流程外包、崗位或者業務外包等。不論選擇何種形式的外包,筆者提醒企業在選擇外包時務必理順其中的法律關係,慎重處理,避免因為法律風險失控被認定為假外包真派遣,甚至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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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行勞務派遣工去年縮減8.43萬人 降幅逾七成

從數據上來看,勞務派遣制員工整體上大幅減少後,上市銀行2014年年底的網均員工人數仍較2013年年底(29人)有小幅下降,這顯示有其他用工形式填補了勞務派遣制留下的用工缺口。據業內人士透露,這就是“業務外包”。雖然,截至目前,主動披露外包員工數量的上市銀行並不多,但是其潛在體量驚人。

所謂的銀行業務外包,是指銀行將原本應由自身處理的一般性業務或者服務的輔助環節交給外部專業公司和服務商完成,以便降低銀行經營管理成本,將自身核心能力集中關注於體現銀行競爭優勢的知識密集型活動,從而不斷增強其可持續發展和核心競爭的能力。

據上述人士介紹,銀行業務外包一般分為駐場外包和離場外包兩種方式。所謂駐場外包是指銀行方提供工作場所和工作平臺,業務外包方提供從業人員和管理、考核方法等,在合同約定的工作範圍內共同完成銀行業務外包工作,其從業人員以“人頭費用”考核為主,好處是專門為本行而工作。所謂離場外包是指外包方提供從業人員和工作場所,其從業人員以“業務量費用”考核為主,在完成本行協議工作量的同時,可以兼顧其他方面的工作。

“外包制最大的好處就是降低成本”,上述人士表示。

勞務派遣轉外包:莫因風險失控倒在春天裡

· 中國第一家專注僱主方服務的勞動法與員工關係解決方案提供商、2014-2015大中華區最佳勞動法諮詢與服務機構——勞達管理諮詢公司/勞達律師事務所諮詢顧問、培訓師

· 長期致力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理論和實物研究,曾長期在國內某知名物流企業從事企業用工政策研究及勞資風險管理工作。在人事管理制度、員工紀律管理、工傷事故糾紛處理、勞資爭議預防及處理等方面實戰經驗豐富

· 為三櫻(中國)、現代汽研發、世茂集團、偉爾(中國)、博西(中國)、雲南中煙再造、永旺特慧優、快樂蜂、天津波音複合材料、豐城物業、熙可集團、凱士比等數十家知名企業提供過勞動法與員工關係管理的諮詢與顧問服務

· 曾在《員工關係》、《人力資源》等雜誌上發表多篇專業文章,曾講授過《非人力資源經理的人力資源管理》、《勞動合同管理》、《工資支付管理》等人力資源風險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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