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是個“技術活”, 這些問題你要清楚

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徵收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通常來說,被徵收人應密切關注政府發佈的徵收補償方案,明確安置協議的內容,瞭解可獲得補償的方式、範圍和標準;瞭解在徵收房屋過程中自身所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權利。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為您解析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簽署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是個“技術活”, 這些問題你要清楚

其一,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非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徵收法律關係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

根據《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徵收設有共有關係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切忌漏列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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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徵收人對安置方式有選擇權。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等補償方式,同時對於因舊城改造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遷,同時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所以要求產權調換或者原址回遷在房屋徵收中是合理要求、被徵收人可以提,也有權利提。

其三,在補償安置協議中,容易疏忽的臨時安置費或週轉用房。

這一點是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時容易疏忽的,在安置補償協議中沒有約定過渡期到期後過渡費用如何支付,又沒有約定週轉用房。在團隊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沒有關於安置費或週轉用房的約定,導致自己支付了超額的費用。現實中,超期交付安置房是常見的,所以一定要在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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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要能頂得住“誘惑”。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楚協議內容,雖然徵收人可能會使盡所有可能的“威逼利誘”,但如果沒有考慮清楚,就要堅決頂住。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後才發現上當受騙,再啟動維權程序,成本就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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