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產權的人防車位,20年到期後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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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你好,我也是一名人防車位購買者,很高興和你分享一下有關人防車位的問題。

首先,先說一下題主關心的二十年使用權問題:車位的使用權合同,如同租賃合同,最多隻能簽署二十年,超過二十年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這一點完全不用擔心。

人防車位只有使用權而無產權,題主也提到了,花錢買到的是車位的使用權,題主可以看看自己的車位購買合同,20年使用權到期後,應該是自動續期,車位總使用時間和房屋的產權到期時間一致,也就是說不再需要到期後重新付款。

我本人的車位就是如此,使用時間為70年,合同也是籤的二十年,二十年到期後自動續期,與房子產權時間保持一致。我所在的小區,地下車位有兩千多個,全是這樣的合同,都是隻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非人防車位也是一樣的合同,車庫產權證更是隻聽說過沒見過。

以上,題主該放心了吧。


A生死看淡不服就幹A

受租賃合同最高期限20年影響,地下室人防停車位業主使用權一般都是20年。法律上這20年屬於租賃關係,相當於購買人花錢,一次性買斷停車位的20年租期。

人防區域是整個小區的必須硬件配套設施,政府規定!

人防工程由開發商出資建設,該項目建成後,所有權屬於防空事業。和平時期,鑑於誰出資誰管理的原則,小區的人防區域大多由開發商直接以最高20年租期出租給本小區內業主。20年內,如果國家需要,業主無條件出讓。20年租期滿,假如還是和平時期,承租人承租權利無限延期。不存在開發商主體解散而被剝奪承租人的承租權利。等於說,開發商完全移交後,人防工程所有權自動歸屬防空事業。開發商只有收費權。當人防所有停車位都以20年租賃形式出租後。開發商的管理權自動轉移給承出人。開發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結束。也就是說,承租人花錢從開發商手上買下了人防停車位的管理權和使用權。承租人擁有出租權和管理權。但沒有產權。因此,此類停車位沒有抵押權價值和交易權。

人防區域和物業服務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物業駐入小區後,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人防區域屬於物業服務範圍。那麼,物業服務公司僅存在服務權限,無收費權利。

由於此類租賃形式是普遍性,屬於政府默許下產生。損失風險極度微小。

就目前來看,該項業務銀行也參與。大多數被允許使用銀行分期貸支付。允許銀行參與,那就證明該項業務受法律保護。有法律依據,儘可放心購買。


山那邊來人

人防車的所有權是國家的。但是人防車位的收益有所不同。人防工程是國家要求建造的。只租不賣。人防工程主體建築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和不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受益人是不一樣的。


不計入公攤面積的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收益歸開發商所有。所有權歸國家

計入公攤面積的人防工程車位收益歸所有業主所有。還有當地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收益歸當地人防部門所有。所有權還是歸國家。

人防工程車位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是國家的,歸當地人防部門統一管理。人防部門需要的時候要服從安排。統一規劃。無條件服從管理。
根據《合同法》租賃合同有效期最長20年。所以租人防車位只能20年。人防車位只能是租賃合同。應該一年一交錢。20年後合同應當是續簽。這個應該在合同中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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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說箴言



先回答人防車位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如果新建的小區你籤的合同是二十年,那麼合同到期後,你也不能再續租了,這是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如果你租之前別人已經租了十年,那你只能租十年。

樓主既然租了人防車位,也知道了人防車位只能租20年,但是好像還沒弄清楚人防車位的武林權是歸開發商的,而非物業。

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有權對人防車位進行出租獲益,到不能對人防車位進行出售,因為人防車位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租賃的人防車位不能超過20年,超出的28年以外的,屬於無效期限。



現在有很多開發商發著買房子送車位的名字促銷,買房者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送的車位有沒有產權,是不是人防車位,看看合同裡是否註明了產權,性質,期限。只要合同寫清楚了這是普通車位,非人防車位才放心。如果是人防車位,要寫清楚期限。有的寫了70年,其實法律有效的期限還是二十年,超出部分無效。


燕樂之樂

地下室一般來說有四種用途:車庫、倉儲、人防和設備用房。這四種用途前兩種有產權,後兩種沒有產權。



人防車庫其實是戰時人防、平時車庫。歸屬權眾說紛紜,但是一般來說都是開發商建設成本攤在業主身上。所以,其實按照《物權法》來說,人防車庫的所有權在業主。

既然,人防車庫不能出售沒有產權。那麼業主花錢買的也只是人防車庫的使用權——長期使用權。我們可以自己估算一下,租20年究竟划算還是不划算。因為沒有產權。所以29年內發生任何問題都是沒有保障。

那麼,既然租了20年的使用權,到期以後會如何呢?

兩個情況:

第一、20年後開發商還在,繼續續租,價格就上漲不少。

第二、到期後開發商不在了,業主自治。

基本上就是這兩種情況,切記!人防車庫和物業半毛錢關係都沒有。除非物業管理可以收取少量管理費支付人工工資。否則,人防車庫的錢一毛都不能落入物業口袋。


房產老J

人防工程是屬於人防局管理的,以前有出租期不超過20年的規定,車位承租權被開發商壟斷再出租牟利,現在有規定人防工程車位應向全體業主開放不得出售,出租期不超過3年收益用於人防工程維修和日常開支。就是防止把人防車位產權化,到戰時無法發揮人民防空工事的作用,也防止發生戰時損壞對承租人的大額損失。20年的出租期偏長,承租人是和人防定的合同還是和開發商定的合同,對此,要把合同拿出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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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只能實行使用權有償出讓,這是《人民防空法》的規定所限制的。因此,二十年合同到期後的處理,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到期後若雙方若無特殊情況則自動延期或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租權,沒有約定的只能到期後另行談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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