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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院可以查封沒有驗收的工程
這類案件大部分是施工單位訴訟建設單位討要工程款,由於種種原因,建設單位已經無法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訴訟後想通過優先權來實現債權,因為有大樓在,施工單位的意願就是通過對建築物的查封,評估,拍賣來完成。對於這類案件,判決生效後,法院可以查封建築物,以保證施工單位的債權。
第二,法院也有權利對建築物評估,拍賣,但實踐中行不通。
因為,涉案的建築物沒有經過驗收,沒有辦法確定建築物的合格性,對於萬一是不合格的產品,是不能評估拍賣的,這是,房地產產品的特殊要求,但是,法院必須走完程序,由評估單位,拍賣單位提出專業意見後,做出裁定!如果,法院通過評估,拍賣處理了建築物,這意味著把一個可能有瑕疵的產品出售給社會,這不符合我國的法制精神。
三,提醒施工單位,要客觀的分析欠款的原因,拍賣建築物來實現債權不是最佳途徑
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其實都是利益相互關聯的,如果,施工單位希望通過拍賣建築物來實現債權,那就可以斷定建設單位已經窮途末路,也不會把建築物最終合格化,最好的辦法是協助建設單位把工程幹完,通過合法的房屋抵債實現債權比拍賣沒有驗收的建築物更靠譜,我代理過多宗這類案件,最後,都是雙方和解解決!民事案件通過訴訟解決不是最佳的途徑,如果,能實現雙贏才是最好的辦法!
如果要進一步諮詢這類問題,請私信我!我有乾貨方案,祝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