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縣委書記、縣長被集中處理,為何事?

因2017年當地空氣質量惡化,近日河北省對邯鄲市和5縣市區有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其中磁縣縣委書記被黨內警告,縣長被黨內嚴重警告並被免職。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對邯鄲市和磁縣、隆堯縣、無極縣、邯鄲市永年區、武安市2017年空氣質量惡化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通報》提出,為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有關規定,省大氣辦對邯鄲市和磁縣、隆堯縣、無極縣、邯鄲市永年區及武安市有關黨政領導提出了問責建議,省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立案審查,給予了紀律處分;省委組織部研究決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組織處理。

其中,邯鄲市副市長高和平被誡勉談話。磁縣縣委書記吳從江,邢臺市政協副主席、隆堯縣委書記李國印,無極縣委書記呂智臨,永年區委書記侯有民,武安市委書記魏雪生5人,因違反工作紀律,落實大氣汙染綜合治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未正確履行當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對該市環境空氣質量嚴重惡化等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一批縣委書記、縣長被集中處理,為何事?

邯鄲市副市長高和平

隆堯縣委副書記、縣長李建強,無極縣委副書記、縣長王勇軍,永年區委副書記、區長張荷紅,武安市委副書記、市長強延峰,因對該縣(區、市)環境空氣質量嚴重惡化等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也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磁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劉浩峰則被免職。通報稱,劉浩峰違反工作紀律,對落實黨中央、省委有關大氣汙染綜合治理工作的決策部署重視不夠,貫徹落實不徹底,沒有切實擔負起磁縣政府對當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該縣未完成2017年度大氣汙染綜合治理目標任務,出現環境空氣質量嚴重惡化等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免去其磁縣縣委副書記、縣長職務。

一批縣委書記、縣長被集中處理,為何事?

此外,磁縣副縣長藺寶斌違反工作紀律,在推進磁縣大氣汙染綜合治理工作中領導不力,對該縣未完成2017年度大氣汙染綜合治理目標任務,出現環境空氣質量嚴重惡化等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隆堯縣副縣長王曉彥,無極縣委常委、副縣長趙好戰,永年區副區長王玉剛,武安市副市長郭全生4人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

而在此次考核結果公佈的一個月前,也即3月29日,河北省政府召開公開約談邯鄲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磁縣、隆堯縣、無極縣、邯鄲市永年區、武安市黨政主要負責人會議。

約談指出,邯鄲市是2017年全省唯一PM2.5平均濃度和空氣質量綜合指數不降反升的設區城市;5個縣(市、區)PM2.5平均濃度或空氣質量綜合指數不降反升10%以上,環保部強化督查、省大氣環境專項督察和執法檢查發現問題較多,反映出大氣汙染治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問題。

約談會上,邯鄲市市長和5個縣(市、區)委書記分別作了表態發言和整改承諾。省政府要求,邯鄲市和5個縣(市、區)要以約談為契機,把問題找準、根源查清、措施定實,重整行裝再出發,著力在強化頂層設計、去產能、燃煤汙染治理、“散亂汙”企業整治、揚塵和機動車汙染防控、秸稈和露天禁燒等方面下功夫,嚴格執法監管、嚴肅追責問責,切實打通“最後一公里”,用藍天指數檢驗治理成效,為全省空氣質量改善作出積極貢獻。

如今,約談兩個月後,主要領導都被處分。

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其中提出“要強化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問題突出的地方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2016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進行。

去年4月,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河北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對考核結果作了明確規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市,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市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會議指出,要堅持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厲的法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狠抓一批重大案件和反面典型,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要建立健全目標責任體系,嚴格落實各級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人責任、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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