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發票的情形彙總

1、企業繳納的稅金以稅局開的完稅證明釦除不能僅以付款憑證作為扣除依據。不包括代收代繳稅費和各類罰款。


2、企業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收費需要以財政或稅局開具的地方性收費基金專用繳款書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以稅局或工會組織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憑證或稅收繳款書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土地管理部門開的財政票據為扣除憑證。

5企業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以稅局開的稅收通用完稅證或地方性收費基金專用繳款書為扣除憑證。

6企業繳納的各類社保費以稅局開的社保費專用憑證或社保費專用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7

企業交的住房公積金以收繳單位開的專用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8企業通過公益性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的捐贈支出以財政廳印製加蓋受捐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9行程單(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和火車票可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和報銷憑證

10、協會費以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做稅前扣除憑證。

11稅法允許扣除的上繳稅、費、基金等以收繳單位開具的收繳憑證扣除

12法務裁決以法院等機構開具的文書、付款單據作為扣款依據

13辭退福利、費增值稅徵收範圍的拆遷補償。須有公章的收據或個人籤具收據、單位證照或身份證複印件並附合同等資料

14、支付境外款項需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簽收單據。稅局有異議,需提供境外公證確認。

不需要發票的情形彙總

15、資產損失

(1)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此類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現金盤點表、銀行存款對賬單、法院判決書、破產清算公告、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等有關證據 (2)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此類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存貨盤點表、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公安機關報案記錄、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損失數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鑑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此類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等相關資料、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4)其他資產損失,應提供的稅前扣除依據,如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16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按照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50%加計”部分不需要發票。(注意對符合技術創新型企業無形資產按175%或研發費用75%扣除)

(2)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按照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100%加計扣除”部分不需要發票。

17、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除以下三種情況以外,不需要發票: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上述三種情況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8、.內部憑證稅前扣除項目以企業內部自制憑證,如工資單、工資費用匯總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9、關聯企業間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20、發生違約金、賠償費、罰款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據是:(1)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2)仲裁機構的裁定書;(3)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4)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

(1)賣方向買方支付賠償款或違約金,因買方未向賣方,進行銷售、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後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下同)暫行條例規定的徵收範圍,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不需開具發票。 其中賣方“指銷售方、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方”,買方指“購買方、接受應稅勞務或服務方”。 比如企業因產品(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的賠款和違約金等支出,以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質量賠款協議、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事故鑑定)、相關合同、法院文書以及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2)購買方、接受應稅勞務或服務方向銷售方、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方支付賠償款或違約金,分以下兩種情況: ①支付賠償款或違約金時,相關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了,賠償款或違約金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價外費用,需要併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 ②支付賠償款或違約金時,相關的納稅義務未發生,賠償款或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價外費用,不需要併入銷售額或營業額,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收範圍,不繳納增值稅,不可開具發票。 注意: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稅收滯納金也不得扣除。

21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其員工及家屬支付的賠償費,以企業與職工(或家屬)簽訂的賠償協議、相關部門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證明)、法院文書以及當事人簽字的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繳納,還需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資料。

22現金折扣支出不需要發票,可憑雙方蓋章確認的有效合同、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的折扣金額明細、銀行付款憑據、收款收據等證明該業務真實發生的合法憑據據實列支。

23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誤餐補助、餐費補貼等一些補助屬於工資薪金的一部分,納入工資薪金中按規定繳納個稅,不需要發票;如按照實報實銷制度,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同時不需要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稅。 特別提醒的是: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但是各地方關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有標準,在標準內,不徵稅,超過標準,就超過的部分納入工資薪金中按規定繳納個稅。 不徵個人所得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24、企業職工食堂內部資金撥付不需發票,但購米麵菜等可向超市索要發票,在小攤販購買可到稅局代開發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稅,憑票在稅前扣除。

25、企業為員工發放的喪葬補助費,不屬於經營行為,無需發票,作為福利費在限額內扣除。

26、企業按員工及家屬支付賠償費,以簽訂的協議、相關部門出具的鑑定報告(證明)、法院文書及當事人簽字的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涉及個稅,還需完稅證明。

27、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根據列入職工福利費範圍支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扣除的適當憑據,如:職工困難補助費,只要是能夠代表職工利益的決定就可以作為合法憑據,類似的還有如以貨幣形式按標準發放職工的各項補貼(如獨生子女補貼)、救濟費、安家費、葬費、撫卹費、探親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費列支範圍的人員工資、補貼是不需要發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對購買屬於職工福利費列支範圍的實物資產和發生的對外的相關費用應取得合法發票。

28、固定資產的盤盈收入,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稅基礎)先併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在計稅基礎上按規定計提折舊稅前扣除,不需要開具發票。

29、匯兌損失: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的相關部分除外准予扣除,不需要發票。

30、企業遇到罰金、違約金、罰款、滯納金應對發生的業務進行詳細判斷,不能一律對待。具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行政性罰款,不可稅前扣除,其大多依據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和強制性,如工商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對企業的罰款; 第二類是經營性罰款,可稅前扣除,主要是根據經濟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懲罰,如違約金、銀行罰息、訴訟費等。罰款性質不同,稅前扣除規定也不同。 第三類是滯納金,稅前扣除原則:僅規定“稅收滯納金”的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其他稅收滯納金按照以下原則:產生的滯納金“費用”可稅前扣除,則其滯納金可稅前扣除;產生的滯納金“費用”不可稅前扣除,則其滯納金不可稅前扣除。1.因以前月份少申報稅款,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及滯納金,屬於稅收行政性罰款和稅收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 2.公司因沒有按規定申報納稅,被主管稅務機關處罰款,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可以稅前扣除; 3.因違反有關規章制度,被工商部門處罰款,屬於稅收行政性罰款和稅收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 4.向工商銀行貸款,逾期歸還款項,被銀行加收罰息,屬於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5.單位的司機因交通違章被罰款,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可以稅前扣除; 6.因消防設施維護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隊罰款,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可以稅前扣除; 7.因住房問題發生給酒店住宿客戶賠款支出,屬於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不需要取得發票,其中以與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賠款協議及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8.與別的企業簽訂購貨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貨款,進而給供應商支付“違約金”,屬於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屬於增值稅性質的價外費用,應取得了相關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 9.與別的企業簽訂購貨合同,因在合同執行前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屬於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屬於不屬於增值稅性質的價外費用,其中以與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賠款協議、相關合同、法院文書以及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10.辦理丟失增值稅發票掛失手續而產生的罰款,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可以稅前扣除; 11.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支付給員工的解除經濟賠償,屬於經營性罰款,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2.企業被有關部門處以的行政處罰罰款,不可以稅前扣除; 13.繳納社保滯納金,因僅規定“稅收滯納金”的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所以社保滯納金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稅前扣除; 14.發生工會經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殘保金、河道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等滯納金,因僅規定“稅收滯納金”的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所以上述滯納金均可以稅前扣除 15.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平等主體之間經濟合同違約產生的滯納金均可以稅前扣除,屬於經營性罰款,例如,借款利息逾期償還而產生的滯納金違約金等可以扣除。 16.商業保險產生的滯納金,發生的商業保險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則其產生的滯納金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如發生的商業保險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則其產生的滯納金也不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不需要發票的情形彙總

31準備金扣除:(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一、證券類準備金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淨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淨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類準備金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淨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准予稅前扣除:   

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⑵未決賠款準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准予稅前扣除:   

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   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准予稅前扣除: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餘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准予稅前扣除: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結存餘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準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目前除上述6類準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不需要發票的情形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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