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发票的情形汇总

1、企业缴纳的税金以税局开的完税证明扣除不能仅以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不包括代收代缴税费和各类罚款。


2、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需要以财政或税局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以税局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的财政票据为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局开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保费以税局开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7

企业交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的捐赠支出以财政厅印制加盖受捐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9行程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火车票可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和报销凭证

10、协会费以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做税前扣除凭证。

11税法允许扣除的上缴税、费、基金等以收缴单位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

12法务裁决以法院等机构开具的文书、付款单据作为扣款依据

13辞退福利、费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须有公章的收据或个人签具收据、单位证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合同等资料

14、支付境外款项需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签收单据。税局有异议,需提供境外公证确认。

不需要发票的情形汇总

15、资产损失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有关证据 (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存货盘点表、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公安机关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的税前扣除依据,如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16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50%加计”部分不需要发票。(注意对符合技术创新型企业无形资产按175%或研发费用75%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100%加计扣除”部分不需要发票。

17、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除以下三种情况以外,不需要发票: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上述三种情况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9、关联企业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0、发生违约金、赔偿费、罚款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1)卖方向买方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因买方未向卖方,进行销售、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下同)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不需开具发票。 其中卖方“指销售方、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方”,买方指“购买方、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方”。 比如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购买方、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方向销售方、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方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时,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赔偿款或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②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时,相关的纳税义务未发生,赔偿款或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不需要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可开具发票。 注意: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也不得扣除。

2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还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资料。

22现金折扣支出不需要发票,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23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误餐补助、餐费补贴等一些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纳入工资薪金中按规定缴纳个税,不需要发票;如按照实报实销制度,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同时不需要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特别提醒的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各地方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有标准,在标准内,不征税,超过标准,就超过的部分纳入工资薪金中按规定缴纳个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4、企业职工食堂内部资金拨付不需发票,但购米面菜等可向超市索要发票,在小摊贩购买可到税局代开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凭票在税前扣除。

25、企业为员工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行为,无需发票,作为福利费在限额内扣除。

26、企业按员工及家属支付赔偿费,以签订的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法院文书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涉及个税,还需完税证明。

27、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28、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税基础)先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在计税基础上按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开具发票。

29、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除外准予扣除,不需要发票。

30、企业遇到罚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应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不能一律对待。具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 第二类是经营性罚款,可税前扣除,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 第三类是滞纳金,税前扣除原则: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其他税收滞纳金按照以下原则:产生的滞纳金“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产生的滞纳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1.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2.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3.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款,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4.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5.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6.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7.因住房问题发生给酒店住宿客户赔款支出,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取得发票,其中以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属于增值税性质的价外费用,应取得了相关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9.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在合同执行前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属于不属于增值税性质的价外费用,其中以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11.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支付给员工的解除经济赔偿,属于经营性罚款,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企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行政处罚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13.缴纳社保滞纳金,因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所以社保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14.发生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保金、河道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滞纳金,因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所以上述滞纳金均可以税前扣除 15.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合同违约产生的滞纳金均可以税前扣除,属于经营性罚款,例如,借款利息逾期偿还而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可以扣除。 16.商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也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不需要发票的情形汇总

31准备金扣除:(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⑵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不需要发票的情形汇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