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二建這類案例經常考,實際施工時也應這樣去操作挽回損失

關於索賠在我們施工管理中比較常見,建造師考試,這類題也經常出現,如果想成為建造師,這個知識點必須掌握!


一建,二建這類案例經常考,實際施工時也應這樣去操作挽回損失

我們來看一道案例題吧!

某施工單位對某公寓樓投標中標,建築面積為4326㎡,合同工期1年,2014年9月1日開工,協議書合同價格為316萬元。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價格調整執行通用條款有關規定;單價調整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的規定調整,合同約定工程量清單的工作量增減的約定幅度為10%。在2015年10月31日承包人進行工程量統計時,發現原工程量清單漏項1項;工程量比清單項目超過8%的和12%的各有1項,當即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了變更報告,監理工程師在11月8日確認了該兩項變更。11月18日向工程師提出了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監理工程師在11月25日確認了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的報告。
一建,二建這類案例經常考,實際施工時也應這樣去操作挽回損失

問題:

1、按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看,該合同屬於哪一類?

2、該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格的方式是否恰當?為什麼?

3、10月31日發現的清單漏項1項和工程量比清單超過的2項,在進行價格調整時,各用什麼單價?

4、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和工程師確認工程價款報告,時間是否有效?是否有效的依據是什麼?

5、如果監理工程師批准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生效,發包人何時支付該合同價款?
一建,二建這類案例經常考,實際施工時也應這樣去操作挽回損失

答案(僅作參考):

1、這是一份可調價格合同。合同造價的316萬元屬於暫定合同價,根據專用條款的規定,允許根據通用條款進行調整。

2、專用條款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格的方式是恰當的,因為涉及的兩個文件對工程價款變更有明確的規定,其中不明確的工程量變更幅度也在此明確了。

3、1項漏項的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使用;工程量超過清單工程量8%的1項,由於在規定的10%的幅度以內,故調整合同價格時,使用原清單綜合單價;工程量超過清單工程量12%的1項,由於在規定的幅度10%以上,故調整合同價格時,超過部分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使用。

4、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是在工程師確認工程變更後第11天,沒有超過14d的規定,因此有效。監理工程師確認工程價款報告,是在承包承人提出的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8d後,沒有超過14d的規定,因此有效。

5、如果監理工程師批准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生效,發包人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注意:以上答案只針對考試,實際的相關規定更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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