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婚前債務怎麼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那麼,夫妻婚前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婚前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夫妻婚前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婚前債務怎麼處理?

網友提問:

你好,律師,我老公在婚前有個人債務,現在債務人來找我要錢,我想諮詢一下婚前個人債務婚後是個人償還還是共同償還?

廣東言法律師事務所胡浩律師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婚後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所以婚前個人名義的債務一般不做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婚前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婚前債務怎麼處理?

胡浩律師補充:

二、婚前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中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轉移,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而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個人所欠債務與債務人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即夫妻中乙方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夫妻雙方婚後物質生活的條件時,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即應比照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予以處理。本文旨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條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編著的相關解釋,就司法實踐中此問題的處理予以彙總以期參照借鑑。

對於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也僅各涉及到一條。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黃松有主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轉化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胡浩律師補充:

除了應當注意上述對乙方婚前債務如何轉化為婚後的共同債務的審查外,還要防止另外兩種情況:

夫妻婚前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婚前債務怎麼處理?

二是不能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設定較為苛刻的要求,使債權人的權利無法獲得司法的救濟。應當承認,由於一方婚前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換,必須以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為要件,這就使得債權人完成證明責任十分困難。如果我們對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要求過於嚴苛,實際上無法真正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及時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及其配偶之間轉換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便於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如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婚前所負債務主要用於婚後共同生活,並舉證證明了借款的時間、結婚的時間以及結婚時購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債務人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及其配偶就否認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如果夫妻雙方能夠舉證證明結婚時購置的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形成,與債務人婚前所舉債務無關,債務人的配偶就不應承擔該債務的清償責任;如果雙方所持證據均不能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明力較大的證據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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