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L-1和EB-1C對跨國公司的要求有何不同!

近年來,想移民美國的人變得越來越多,而快速移民美國的項目就越來越受到國內申請人的歡迎。

其中,跨國企業家、高管以及商業人士青睞的EB-1C跨國企業高管移民簽證以及無名額限制,無需排期,只需要四個月就可以快速登陸美國的L-1工作簽證。

L-1簽證分L-1A和L-1B兩種簽證,前者簽發給赴美國分支機構經理或主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 長可達七年;後者簽發給其專業人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長可達5年。L-1A簽證持有人以及直系親屬,法律允許申請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隨行。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可以在美國工作,子女享受美國免費教育福利。

美國移民:L-1和EB-1C對跨國公司的要求有何不同!

究竟二者有何區別,申請條件以及要求方面有什麼不同,下面為大家逐一介紹:

L-1簽證是跨國公司經理簽證,是簽發給被其中國公司調派到美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工作的人員。申請人必須將在美國擔任高管級職務或具有專業知識,且在申請簽證前的三年中至少為同一僱主或公司連續工作一年。

L-1和EB-1C都是跨國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調動,兩者都要求有合格的跨國公司關係,才能申請。兩者是不同的概念,L-1只是臨時短期的工作簽證,EB-1C是L-1簽證持有人想申請綠卡的一個途徑,是傑出人才綠卡的一個類別。

那麼移民法中是如何衡量公司間是否有合格的關聯關係(qualifying relationship)呢?

主要看中美這兩個公司間是否擁有共同或控股所有權 (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並且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管理公司。

符合EB-1C公司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的規定,想移民美國,EB-1C移民申請的基本前提是:調派僱員的公司間必須存在一個“合格的中美關聯公司”(qualifying affiliation relation),美國境內公司在提交EB1C申請時要連續營運超過一年。從提交EB1C到綠卡批准的整個過程中,中美兩地的公司要持續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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